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认真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认真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20号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3月起,对在此之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具体实施方案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并于2001年12月底前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构成社会组织的有机整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至今尚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致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其发展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和1999年两次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并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措施。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依法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切实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抓好抓实。
二、认真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依法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
《通知》和《条例》中明确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是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必须切实予以落实。各部门要深刻理解双重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整体管理效能。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坚持复查登记标准,严格把好复查登记审批关。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科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本部门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工商、计划、公安、财政、编制、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从不同方面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通过复查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结构和总量实行有效调控,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互通情况,共同研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全面贯彻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长效管理的途径和办法,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大、种类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复查登记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政策性强。因此,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机构改革中,各地要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力量,根据工作任务和性质核定编制,选派政治强、素质好、作风正的优秀干部充实民间组织管理队伍,做到有职能、有岗位、有专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要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各省辖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民办非企业复查登记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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