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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0]102号
  • 【发布日期】2000-11-20
  • 【生效日期】2000-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宁政发〔2000〕102号2000年11月2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法治国是载入我国 宪法的治国基本方略,它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一切的,反映了新时期我国执政党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国务院为了贯彻落实这一基本方略,专门作了《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召开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和我区的依法行政工作。为了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全面推进我区的依法行政工作,特做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积极实施依法治区规划
依法治区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区的具体实践,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系统工程,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和普法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实施依法治区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政府在依法治区中的主要工作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来实现政府的管理职能;二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不能以权代法,滥用职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同样也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的。依法行政工作做好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区规划的实施具有决定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这一重大意义。
自治区党委在依法治区的《决定》中,确定了我区到2010年依法治区的总体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通过依法行政,分步实施,到2010年在我区实现:(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基本健全,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得到有效发挥;(三)建立起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四)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五)依法治理活动全面展开,治理成效显著;(六)法律服务事业有较大发展,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七)人民群众能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八)社会治安循序明显好转,经济繁荣,政治稳定,各项事业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加快政府立法工作步伐,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政府立法工作,是指有立法工作任务的政府,在我区也就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依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政府规章,或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活动。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拟每年起草10-15个地方性法规草案,作为政府议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15-20个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相配套,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银川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实际,拟定立法计划,制定政府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到2010年,全区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政府立法工作,要紧密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充分运用《 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立法权,突出民族和地方特色,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特别是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制定和完善适应我区需要的引进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发展科技教育事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实行例会制,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及时讨论研究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和自治区人大批准的行政罚款限额规定;要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决策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严格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依法办事,在执法活动中,做到主体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探索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执法体制改革,克服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要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核心的各项行政执法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收费标准、办事期限、办事结果以及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与部门经济利益脱钩,坚持罚缴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指标。
各级政府要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在行政机关内部,要加强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各级复议机关要切实履行《 行政复议法》赋予的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各级政府都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把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单项列支,专款专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必须领导重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人是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和领导好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政府要管好部门,部门要管好执法队伍,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领导人的责任。要认真贯彻实施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风扎实的行政执法队伍。未经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人员要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临时工、合同工要坚决清退。
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具体行政执法任务,能否切实做到严格、正确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各级领导要对县、乡两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给予高度重视,对行政执法人员要切实加强领导和进行监督管理。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保证依法行政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同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中为领导起着参谋、助手作用,其职责是:(一)为政府和政府部门起草依法行政的总体规划,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二)起草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为政府常务会讨论提出审查意见;(三)负责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法律培训;(五)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六)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落实;(七)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事项;(八)承担本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为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上述作用,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设置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级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包括 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大力提高自身素质,通过依法行政,把自己锻炼成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政府法制工作者。各级政府要重视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制定全区政府法制干部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地对政府法制干部进行轮训。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进程。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把贯彻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本决定的情况,于2001年3月31日前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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