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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法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43号
  • 【发布日期】2001-03-21
  • 【生效日期】2001-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法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法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通知

(青政办〔2001〕4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不力,建筑市场秩序紊乱,劳动合同管理滞后等原因,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形象十分普遍,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到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牧民的实际收入,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拖欠民工工资
1、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和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认真自查,边清理边偿还债务。
2、对不积极自查并及时偿还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用工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费,并可责令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或给予行政处罚。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应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涉及面广、数量大的拖欠,由县、乡人民政府出面与拖欠单位协调,督促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把清欠工作落到实处。
4、劳动者就拖欠工资事项可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各法律援助机构应简化审查环节,及时受理劳动者申请,支持劳动者依法追讨工资。

二、清理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
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很多,其中,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是最直接的原因。在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同时,对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进行清理。
1、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和监督下认真自查,通过清理积极偿还债务。
2、各级计划、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审计和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组成检查组,由建设部门牵头,对本地区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欠款单位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逐个加以解决。
3、对不积极清偿欠款的单位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三、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1、各级计划、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和资金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基本建设、建筑、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核,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审查、审核把关不严,疏于管理,违规批准立项和滥发许可证书,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防止由于行政监管不力造成拖欠的发生。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禁止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对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造成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可扣减该地区或部门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项目。
3、各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要保障资金落实,量力而行,不留资金缺口。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拖欠严重,清欠工作迟缓的单位要扣减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项目,并对拖欠严重的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4、依法应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信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长期拖欠民工工资的投标单位,应在审查时予以注明,并限制其竞标资格。
5、各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禁止建设项目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工程全面负责,对因建设项目的分包出现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承担分包人拖欠的施工企业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各级监察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建筑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净化建设投资环境。
6、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保护担保制度,推行承包商履约保证和业主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保证制度,对一方违约,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由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方代为履约或负责赔偿。
7、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外出民工中普及劳动合同签订知识。示范劳动合同文本,由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给外出民工。
8、各新闻单位应对长期拖欠,拖欠数额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及时予以曝光,强化舆论监督。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事关稳定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进行,切实做好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和施工企业工程款工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监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尽快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以保证清欠工作在2001年6月底以前完成,为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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