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辽政发〔1999〕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棉花流通体制,加强宏观管理
棉花流通由直接计划管理改为间接监控管理,取消棉花收购与分配指令性计划,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下,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体系。
取消棉花收购与分配指令性计划后,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省棉花供需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负责下达年度棉花供求平衡计划,发布棉花指导性种植计划,制定棉花市场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控地区间资源平衡和合理配置,保障国计民生的需要。
二、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棉花价格的机制
从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棉花收购价格、销售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优质优价,大幅度拉开质量差价,扩大品种差价和等级差价。遇有特殊情况,省政府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棉花收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规定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拓宽棉花经营渠道,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证
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后,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资格认定管理制度。供销社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棉花原料(示范)场、棉花科研单位和纺织企业经省政府资格认定后,可直接收购、加工、经营棉花,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经省政府批准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也要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的轧花厂进行籽棉加工,各地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禁止生产和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
四、培育棉花中心交易市场,促进棉花有序流通
根据我省地处东北经济中心和大宗棉花原料用地的特点,要在国家已批准我省建立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辽宁工作站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为中心的辽宁区域性棉花交易中心市场。实行计算机网络化交易,直接供货,推进和拓宽新疆在东北地区的总经销与总代理的覆盖面,衔接产需,为我省及东北地区纺织企业服务。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辽宁工作站组织协调工作由省计委负责,省供销社承办。应充分利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辽宁工作站的综合经营条件和省级棉花储备制度,保障全省纺织工业和人民生活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正常运行。为保持棉花市场建设合理布局和符合全省总体规划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兴建棉花交易市场,须报省计委审批。
五、加强配套政策措施落实,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
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棉花质量、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实行棉花公证检验制度。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破坏棉花资源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为确保棉花有序流通,供销社棉花企业的棉花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收购资金的代销社棉花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棉花收购资金,对挤占、挪用棉花收购资金的,必须严肃查处。
纺织企业收购棉花所需资金由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供应,其他棉花经营单位所需的购棉贷款,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棉纺企业要抓紧清理和归还拖欠银行和供销社棉花企业的贷款。
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农业部门良种棉加工厂、棉花原种(示范)场、棉花科研单位,经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后,可在该行开户,由该行供应所需棉花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棉花收购资金的监管。
为稳定发展我省的棉花生产,在国家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放开棉花购销价格的情况下,棉花种植地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民种棉积极性,使我省棉花生产保持原有的规模。
各地供销社棉花企业,要适应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要求,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强化服务功能,继续在棉花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在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棉价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棉花产销形势,如有必要,可适时建立省级棉花储备制度。
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是1999年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认真负责本地区的棉花生产、收购和销售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棉花购销政策、价格政策、资金供给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要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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