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
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我国农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稳定;二是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乡镇和村级组织能够正常运转;三是实行以税收为主的分配制度,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办法;四是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农村的各项改革。
二、农村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二)取消屠宰税。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简称“两工”)。鉴于我省防洪、抗旱任务较重,省里决定对“两工”采取逐步取消的办法。各地取消“两工”的具体时间和方法步骤,由各市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在过渡期内,各地要逐步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在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流域性大中型水利,交通等基本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投入。今后乡、村发展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必需的用工,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事一批”的办法解决,并实行上限控制。
(四)调整农业税下策。农业税按照计税土地面积、农作物常年产量、规定的计税价格和税率计征。计税土地面积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增减变化情况核定;计税常年产量按照1994-1998年农作物实际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比例折算为标准粮后核定;计税价格根据国家公布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和市场粮食价格综合测算,我省确定计税价格为每公斤标准粮1.14元,一定5年不变;农业税税率为6%。农业税政策调整后,继续实行灾情减免、社会困难减免和鼓励生产性减免政策。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和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逐步减少应税项目、合并征税环节、调整适用税率。一是在大田种植的西瓜、甜瓜、甜叶菊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二是对原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合并在生产环节征税;属两个纳税人的仍维持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三是农业特产税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率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使用办法。税费改革后,村提留不再按人头收取,改按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4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10%-20%。同时按“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均衡减负”的原则,向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显少于当地人均水平并从事工商业、养殖业的农村居民、渔民和以种植农业特产品为主的农民,收取一定的乡村公益事业金。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市政府按照不高于税费改革后当地农民平均负担水平确定,报省政府批准。以上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存储,村委会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监督管理。
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和平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并实行上限控制。具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三、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和乡村公益事业金、村“一事一议”资金的征收方式
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实行征收代金的方式,并保持相对稳定,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农业税及附加,分夏、秋两季征收,可以委托粮食收购等部门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在纳税人农业特产品销售后,依率据实征收。农民每年应缴纳的税金,由有关部门通过纳税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对无故不按期缴纳的,征收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乡村公益事业金、村“一事一议”资金,由村委会收取,然后上交乡镇财政专户存储。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重大改革,各地必须统筹安排,落实好各项配套改革措施。一是严格规范农村各种有偿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制度。对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对收费价格实行上限控制;对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制定严格的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学生教材费用,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二是取消一切达标升级活动。凡由省市县及各部门设立的达标升级活动,要逐项列举,一律取消。今后,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和评比活动,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设立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论性基金和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项目。三是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撤并规模过小乡镇;精简乡镇机构,分流人员;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优化教师队伍;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减少享受误工补贴人员,取消村级招待费,实行村务公开。四是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进一步落实有关责任制,继续执行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强化对农民负担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的权利与义务
农村税费改革后,除了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向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显少于当地人均水平并从事工商业、养殖业的农村居民、渔民和以种植农业特产品为主的农民收取一定的乡村公益事业金,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以外,农民不再向乡镇政府、集体组织无偿缴纳任何钱物。对其他任何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自觉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农民群众要牢固树立国家观念、集体观念和法制观念,对中央和省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应自觉及时足额缴纳,并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税收征管和代扣代缴工作,切实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特此通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