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 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3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3-30
  • 【生效日期】2001-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 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
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1年3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即日起废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