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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晋城市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和离任公物移交的规定
  • 【发布单位】晋城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18
  • 【生效日期】2003-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晋城市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和离任公物移交的规定

晋城市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和离任公物移交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维持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或离职所涉及的公物移交事宜。

第三条 涉及内容:

(1)占用的办公室;
(2)占用使用的单位车辆及其它交通工具;
(3)占用使用单位的电脑、手机、照像机、录音机、摄像机等公共物品。

第四条 具体要求

(1)凡调动和离职领导干部需在一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清一切移交手续;

(2)凡已办理清移交手续的由本人持原单位移交清单和证明信到市纪委党风室备案,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3)不能正常移交公物的党政领导干部需由本人文字陈述,报市纪委另行处理;

(4)凡弄虚作假或拒不移交公物的领导干部,一经查实,将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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