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01〕59号2001年4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信息产业的发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对于我省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加快富民强省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动力。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电子信息企业众多,人才资源丰富,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们既要看到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我们形成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条捷径,又要看到世界范围内包括国内先进地区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上的迅猛发展、激烈竞争的现实,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加快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软件园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造优良的政策、创业和服务环境,把江苏建成全国重要的电子信息制造业基地和软件开发基地。
江苏省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了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努力形成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产业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资金、人才等资源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集聚,推动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建成数个在国内有影响的软件园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软件企业,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使我省成为全国重要的电子信息制造业基地和软件开发基地。
第二条 鼓励省内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不断扩大规模,形成核心技术,开拓两个市场,创出自己品牌。大力吸引世界著名软件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大公司到我省建立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提高技术起点,并把引进与创新结合起来,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软件企业。2005年,全省软件产业增加值达到200亿元以上。经过10年的努力,使江苏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高的份额,并有相当部分出口。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及法人资本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十五”期间省政府安排一定数额的软件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等有关部门安排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应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倾斜,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第五条 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国内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十五”期间,江苏省高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江苏省 信息化建设投资公司要将风险资金优先投向省内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省内软件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发行上市规定条件的,不分所有制性质,支持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程序发行股票。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三章 税收、出口政策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经过认定并在以后年审合格的省内软件企业,按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收入分配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几在省内注册并交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省内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九条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合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对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有关部门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要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条 省内软件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按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享受出口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一条 重点扶持通过软硬结合方式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中文操作系统、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等系统软件;发展数据库管理、汉字字库、网络管理等支撑软件;开发以信息家电为核心的嵌入式软件和软件集成中间件:扩大电信、电力、医疗、教育等行业应用软件和以PDM、ERP为代表的企业信息化集成软件的产业规模。
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的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开发项目,应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三条 支持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形成有明显优势的软件产品群。重点支持在江苏软件园中建立省软件和集成电路开发中心,使其在全省起示范作用。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十四条 发挥江苏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鼓励在校学生从事软件开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及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加强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中的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要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中,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软件园区中,凡是有中级以上软件专业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在园区所在地有居住条件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园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七条 实施全球人才战略,鼓励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江苏创办软件企业,努力营造有利于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环境。省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高层次软件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江苏讲学和工作。对在江苏投资软件企业或在软件企业中任职的外籍或台湾地区高中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可放宽居留期限,办理多次有效入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 省内软件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因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软件企业,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续。
第六章 采购政策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化工程或应用系统建设,应优先由中方控股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的系统应使用国产软件和设备,须配置国产安全软件。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单项或批量合同结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合30万元)的,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定为2年。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三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省公安厅、信息产业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八章 行业管理和企业认定
第二十四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对全省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具体办法按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二十七条 2000年由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内软件企业自2001年起纳入上述年审范围,年审合格后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品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二十九条 为了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发展,要定期举办软件技术交流和成果展示,组织开展“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评选活动。该专项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另定。
第九章 集成电路行业政策
第三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 省内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合单晶硅片)和经认定的企业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所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
第三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确需到境外生产芯片、掩模或进行封装、测试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模、数量)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双限”暂定进口批准证件后,产品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加工过程中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如加工过程中需要回国内完成某些中间步骤后,再到境外继续加工的,进出口环节由海关按暂时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新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人民币部分,由同级财政提供1个百分点之内的贷款贴息。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向省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所取得的专有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凡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出具技术先进的证明和省级外经贸部门出具减征、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后,经主管国税部门审批,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几在我省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有关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软件园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和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有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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