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水利厅关于在全疆灌区推行供水到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水利厅关于在全疆灌区推行供水到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在全疆灌区推行供水到户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灌区推行“供水到户”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水利厅 二00一年二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灌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进一步促进计划用水和节水工作,杜绝借水费搭车进行乱摊派、乱收费等现象,规范收费行为,增加透明度,结合新疆灌区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推行“供水到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推行“供水到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充分发挥灌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为己任,按照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供水服务质量,降低供水成本,促进灌区节约用水,建立起良性高效的灌区供水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效益与行业效益同步增长。
(二)“供水到户”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改革现有灌区供水管理体制,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明晰产权,明确责任,建立充满活力的灌区运行机制。最终实现斗渠以上由水管单位管理,斗渠以下由农民民主管理的体制。加强供水计量,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减少中间环节,增加水费收费的透明度,实行“配水到户,量水到户,建帐到户,收费到户”,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提高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自治区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区灌区基本实现“供水到户”,即2001年推行30%;2002年推行30%;2003年推行40%。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三年全区灌区基本实现“供水到户”任务的完成。
二、推行“供水到户”的措施
1.加强领导。各地州(市)、县(市)及乡 (镇)三级政府要成立推行“
供水到户”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的领导工作。把推行“供水到户”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实际业绩的一项主要指标来抓,强化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2.理顺供水管理体制。实行“供水到户”,对斗渠以下的工程管理问题,各地在没有成立农民用水协会之前将管理费用直接纳入水管单位的供水成本核算。村级配水员由县、乡水管部门直接从在岗职工中选用,人员不足,可向社会择优聘用季节工;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的地方,由农民用水组织按照供水到户的要求自管自营,由水利部门监督。
3.全面实行供水证、供水卡制度。供水证和供水卡由各地州(市)或各县(市)统一印制、发放。供水证每户一本,由农户保存,供水卡由配水人员保存(每户建立一卡,与供水证对应)。村(队)配水员必须按次或按月定期公布水帐,切实做到水量、水价和收费实额公布到户,全面接受监督。
4.建立、健全量水设施。修建、完善量水设施是实现“供水到户”的关键,修建量水设施要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相结合,量水设施必须在每户或几户地头设置。自治区将以各地州(市)的实施计划,下拨专项资金。
5.加大定额供水力度。实行“供水到户”要与农作物的灌溉制度相结合,依据农作物对水的需求量,实行定额供水,最终实现对农作物的适时、适量灌溉。
6.加强对水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水费要按经营性收费进行管理、使用,提高水费使用的透明度,做到专款专用。水管单位征收水费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严禁打白条。
7.加大宣传力度。推行“供水到户”是对现有灌区供水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灌区的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对改革还存在一个认识和理解的问题。因此,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全面的宣传报道。通过宣传,使灌区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灌区改革的重要意义、目的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灌区改革的要求,了解灌区改革的内容和措施,增强参与改革的意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解决好改革中的各类问题和情况,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从而使改革在稳定的环境下,尽快付诸实施。
8.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9.自治区将在每年年末组织有关单位,对全疆各地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好的地州(市)、县(市)予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州(市)、县(市)要在全区通报批评。“供水到户”要作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的一个重要条件。
各地州(市)、县(市)每年也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各自辖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三、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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