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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 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4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9-28
  • 【生效日期】1984-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 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
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期限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我省边远地区,交通十分不便的全南、定南、龙南、寻乌、安远、崇义、会昌、石城、莲花、万安、宁冈、井冈山、资溪、黎川、德兴、波阳、婺源、彭泽、修水、武宁、都昌、铜鼓等二十二县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侦察羁押期限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审、二审期限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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