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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1]46号
  • 【发布日期】2001-04-18
  • 【生效日期】2001-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46号2001年4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卫生厅)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7〕7号),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相衔接,本着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有关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组建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到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任务。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陕西省或ⅩⅩ市(地区)或ⅩⅩ县(市、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局)(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所)。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卫生监督所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省、市(地区)和1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要建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对10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先实行与防保机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但要将卫生监督职能、卫生监督员编制和经费与防保机构分开,待条件成熟后,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市(地区)所在地的区(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市(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出卫生监督员,以减少卫生监督管理层次。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的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执法管理程序,结合卫生监督任务的特点设置。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原则上由综合管理、许可审查、监督执法、稽查等四部分组成。各地市、县可根据卫生监督管理程序、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监督范围、服务对象等因素予以核定,一般按每万人口1人左右设置,由原从事卫生监督职能的卫生事业单位的编制中划转。具体组建的实施方案,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卫生监督执法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二)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的发放,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发放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卫生监督抽检结果;
(四)依法对所管辖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并上报处罚建议,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五)依法对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六)依法对所管辖的污染、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八)负责受理卫生监督方面的投诉、举报,法律咨询与稽查工作;
(九)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十)根据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新、扩、改建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四、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与管理
为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必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素质优良、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卫生监督员的录用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卫生部《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公开招聘、考核录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基本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一般应从原职能划出单位承担卫生监督的专业人员中选拔考核后录用。组建后人员的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做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经常性的思想教育、纪律整顿和业务培训工作。未经公共法律和卫生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对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精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可比照当地同类行政执法机构的预算定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列出明细项目,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项目论证意见予以核定。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建初期,同级财政应安排解决所必须的开办经费。
为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从事有偿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工作。卫生监督执法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款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指标。既要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又要注意减轻受检单位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制止乱收费和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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