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2001〕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采伐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的重大决策,积极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全省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但是,近一段时间来,一些地方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特别是在天然林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对保护天然林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以各种借口,巧立名目采伐天然林;没有按照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及时理顺森林资源林政和林业站管理体制,把商品材的采伐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使监督管理流于形式,造成乱批滥伐天然林;对禁止采伐天然林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够,致使少数基层干部群众存在“阔叶林才是天然林,松杉可以采”的错误认识,偷砍盗伐天然林;个别地方政府及林业等有关部门没有很好履行职责,防范和打击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力。为了严格依法管理森林资源,确保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顺利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严格执行保护天然林资源的政策法规
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森林保护意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采伐天然林的规定,对全省所有的天然林都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区划为禁伐区的,要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区划为限伐区的,要严格控制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和采伐量,严禁借抚育间伐之名行主伐之实;区划为商品林区的,必须严格按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凡在伐区调查设计中弄虚作假,违反规程和作业设计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发〔1999〕38号)精神,加强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制,签订森林资源保护责任状。要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特别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力度。
二、严肃法纪,坚决打击破坏天然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监察、林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林业厅《关于违反天然林资源保护法规政策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省纪发〔2000〕6号),对本辖区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开展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特别是对行政机关、林业部门等违反规定审批采伐天然林的,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对社会上发生的滥伐盗伐天然林案件,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建立健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举报制度。要在林业和监察部门设置专门的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稳定森林资源管理队伍,理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体制,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林业工作的重要依托,在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为了确保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适应林业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和黔府发〔1999〕38号文件的要求,尽快理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起一支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林政稽查队伍。要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的培训,所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对采伐全过程实施严格的监督。集体林商品材采伐的审批权及采伐证的发放权只能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或林业站行使,凡已委托的,必须立即全部收回。
四、切实加强木材流通监督管理
各地要坚决清理整顿天然林资源保护区内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厂(点)。坚决关闭以天然林为原料的加工厂(点)。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加强对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对伪造、变造、倒卖木材运输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加大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运输木材行为,堵住违规采伐木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交通、铁路等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搞好木材运输的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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