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3]89号)要求,结合我市《关于在全市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津民计字[1998]115号、财社联[1998]27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还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特、一等在乡老伤残军人及退伍精神病人员)的国家伤残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1)
对特、一等以下伤残等级的在乡老伤残军人,在享受同时期老复员军人的全额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后,再加发本人伤残等级的国家伤残抚恤金标准数额的50%。(详见附件2)
二、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标准。(详见附件3)
三、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4)
四、提高优抚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生活费标准。(详见附件5)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 2003年当年经费由市财政核拨专款下达,从2004年起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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