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的公告
(2001年4月26日)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及药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为此,特发布《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处罚项目和标准执行。在各地(州、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前,仍由原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此通知执行至2001年11月30日止。
▲处罚项目
1、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罚款。
批准机关及文号
《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48条。
▲处罚项目
2、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的三倍以下罚款。
批准机关及文号
《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49条。
▲处罚项目
3、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而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除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处以其所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
批准机关及文号
《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51条。
▲处罚项目
4、(1)首次进口的药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2)进口的药品未经国境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的;(3)擅自进行新药临床试验或验证的;(4)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规程,致使药品标准发生改变的;(5)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批准机关及文号
《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52条。
▲处罚项目
5、(1)应当注明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有效期的;(2)违反药品包装或者违反发运中药材包装规定的;(3)药品包装未按规定贴印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4)擅自收购、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新发现或者从国外引种的中药材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批准机关及文号
《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53条。
▲处罚项目
6、(1)擅自生产麻醉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麻醉药品品种的;(2)擅自经营麻醉药品和罂粟的;(3)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麻醉药品或者超限量供应的;(4)擅自配制和出售麻醉药品制剂的;(5)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麻醉药品的;(6)擅自安排麻醉药品新药临床,不经批准就投产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没收全部麻醉药品和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所得的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务院1987年11月28日发布的《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 30条。
▲处罚项目
7、(1)擅自生产精神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精神药品品种的;(2)擅自经营精神药品的;(3)擅自配制和出售精神药品制剂的;(4)将兽用精神药品供人使用的;(5)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精神药品的。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务院1988年第24号令颁布的《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 22条。
▲处罚项目
8、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标准(元)包括按规定没收的财物和赃物
没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
批准机关及文号
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颁布的《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 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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