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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解决 城镇居民住房特别困难户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0]189号
  • 【发布日期】1990-11-02
  • 【生效日期】1990-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解决 城镇居民住房特别困难户的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解决
城镇居民住房特别困难户的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90〕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市房管局上报的《关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特别困难户的意见》,现予转发执行。请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政府及各委办局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特困户的“解困”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特别困难户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做好我市城镇居民住房特别困难户(以下简称“特困户”)的“解困”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一、特困户的范围
凡户口在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按在册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含2平方米)的城镇居民户,为特困户。

二、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原则和办法
1、解决特困户的住房,按照谁家的职工谁负责,各级政府予以帮助和支持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办法解决。
2、凡有建房、购房能力的单位,应负责解决本单位特困户的住房困难。在分配单位住房时,必须优先解决特困户的住房问题。从现在起,凡有特困户的单位,在特困户住房未解决前,规划部门不批准建盖三、四、五类住宅。
3、对建房、购房能力有限的小厂小社,可由单位和特困户共同出资,参加由市房管局负责开办、政府给予适当优惠政策的“解困”住宅合作社,以解决单位特困户的住房问题。
4、无工作单位但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民住户,可由个人申请参加市房管局组织开办的“解困”住宅合作社或购买政府投资建盖的解困房。
5、由政府投资建盖的解困房,实行先卖后租的原则。有购房能力的特困户,暂按每平方米313元的优惠价格定价,一次付清房款后,方可办理产权证件。经批准租房的特困户,租金标准按昆明市现行租金标准的一倍计租,并按规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6、确属无工作单位并且基本生活经济困难的居民户,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区房管部门统筹解决住房问题。住户按规定缴纳租金,并可酌情减免房屋租赁保证金。

三、特困户的申请程序
凡属本意见第一条范围内的特困户,单位职工由单位,无单位居民户由个人向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房管所调查落实,区“解困”办审核、市“解困”办批准后,方可列为特困户。

四、房屋租赁保证金标准及用途
房屋租赁保护金按房屋的使用面积一次性计收,其标准如下:
土木结构,每平方米20元
砖木结构,每平方米30元
砖混结构,二等每平方米40元
砖混结构,一等每平方米50元
用调剂出来的旧房屋“解困”的,房屋租赁保证金按以上标准折半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在住户退房时如数退回,不计利息。如今后推行房改需购房时,住户交纳的保证金可冲换购房款。住户在使用房屋期间,如违反规定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时,可用保证金折抵维修费和罚金。
房屋租赁保证金由各区房管局负责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及出售解困户收回的资金,均集中到市房管局专户存储,并作为全市解困房源的资金专款使用。

五、其他
1、对利用解困房搞不正之风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和市、区房屋管理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的,依法论处。
2、本市各县需进行城镇住房“解困”的办法和方案,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实施。
3、本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据此拟定实施方案贯彻执行。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0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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