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 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3
  • 【发布文号】津民社救字[2001]38号
  • 【发布日期】2001-04-30
  • 【生效日期】2001-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 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
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民社救字〔2001〕38号2001年4月30日)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2001〕第38号令)制定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2001〕第38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居、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消费费用确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并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范围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
3、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
(二)下列居民、村民,可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在领取当月(年)应得收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在领取实际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3)失业保险期满后未重新就业的无业人员。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范围:
1、外地来津就读的学生;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的。

三、关于家庭人口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人口
1、家庭人口的计算是以户口簿和实际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口为准。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及关系按照《 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
2、在外地就读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
1、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算是以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居、村民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月(年)收入(纯收入)÷家庭人口
2、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除在校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直接进入高一级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无工资收入的在校学生)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或村民无正当理由不劳动)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收入。
3、赡养、扶养或抚养费的计算:
(1)凡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的家庭月(年)人均收入(纯收入)超过城镇(当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应视为具有支付赡养、扶养或抚养费的能力。
其计算公式:家庭总收入(纯收入)-家庭应留生活费
家庭应留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150%
(2)赡养、扶养或抚养费,有法院判决的,以判决书为准。夫妻协议离婚的,子女抚养费按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5、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家庭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村民按上一年度的家庭人均纯收入确定。
6、农业、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其家庭收入的计算,由各区县民政局依据城镇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核定。

四、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调解)书;
5、人户分离的家庭提出申请的,由其现居住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发给申请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凡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集体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六)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按月、村民按月或季凭《领取证》、户口簿、图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笔核实登录。

五、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居、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半年复审一次;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及时掌握收入变化和就业情况,做好登记。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按原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在30天内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1、在本区(县)内迁移的,由迁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及申请人档案材料,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档案材料及原发《领取证》办理迁入手续。
2、跨区(县)迁移的,由迁出地的区县民政局收回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交于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办理手续。
3、迁出本市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手续,报区县民政局核准。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特殊救济对象死亡的,自死亡的下月起停发保障金。

六、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居、村委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调查后,要将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区县民政局对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户籍所在地张榜公布。
(二)区县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家庭为单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关申请、收入证明、调查审批、保障金领取、变更等材料,要按照统一制式的表格填写。
(三)区县民政局要每季度报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人员变动情况。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