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15日黑政发〔2001〕3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1999年国家颁布了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正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效绩评价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间接管理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激励约束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效绩评价将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对比分析,对企业经营成果和经营风险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考核企业经营效益等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这是我国企业考核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健全和完善企业监督考核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外部监督和内部管理,改善企业经济状况,不断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在全省开展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领导。为使这项工作有效地开展起来,省政府已成立了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的省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省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企业效绩评价的组织、宣传培训和指导中介机构审查评价数据资料,进行企业效绩综合评价等日常工作。各地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精干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技术性、基础性的服务工作,积极进行协调沟通;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搞好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确定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范围,积累经验,尽早在全部国有企业中实行效绩评价工作。2001年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范围以省管企业为重点,列入参评范围的省管企业,对其权属子公司也要进行效绩评价,评价结果报省备案。各行署、市政府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企业参评范围,但各地参加效绩评价的企业户数不应少于上年参评户数。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效绩评价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加强宣传力度,向社会各界宣传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介绍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方法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效绩评价专业培训,培养和锻炼一支政治素质强、技术过硬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队伍,吸收和聘请专家、学者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以保证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质量。
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考核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水平等挂钩,利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作为国家资本结构调整决策、实施国有企业债转股和选择技改支持项目的重要依据;作为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利用效绩评价进行企业诊断,促进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作为加强金融监管和企业信用评价的方法和手段等。同时要积极探索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多方面的应用途径,使之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五、各地要结合建立规范的企业会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根据政府监管企业工作需要,定期公布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加强社会及舆论对企业的监督,以促进企业监管工作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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