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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1]49号
  • 【发布日期】2001-05-15
  • 【生效日期】2001-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49号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对于有效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改善和优化金融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狠抓落实,确保金融运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在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依法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金融运行环境明显改善和优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金融风险是长期以来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在金融领域的积累和反映,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旧体制的某些因素仍然在起作用,金融风险并没有得到彻底化解和控制。突出表现为社会信用观念不强,金融机构内控不健全,不良资产比例高,亏损严重,个别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支付风险隐患大,金融案件时有发生,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而且严重制约了金融在现代经济中核心作用的发挥,不利于金融部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强化资金投入,促进地方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网络,使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所辖区域金融运行保持在相对安全的状态,从而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提高社会投资效益,为顺利实现“十五”规划,进一步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目前,一些地方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已经开始了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活动。为规范和推动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进一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把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结合起来,在改革中消灭风险隐患,在发展中防范化解风险,确保金融运行安全,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是,力争用3-5年的时间,把河南省建设成为一个“信用观念强、金融运行平稳、金融资产质量高、金融秩序好、及时发现并恰当处理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无持续性支付风险、无系统性信贷风险、无金融道德风险和重大损失性事故发生、经营效益明显改善”的金融安全区。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政府领导与各方参与原则。金融风险是长期以来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金融领域的积累和反映,因此,创建金融安全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要通过划分职责,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以当地政府为领导,以金融部门为主体,以党政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为支撑,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局面。
切合实际与务求实效原则。创建金融安全区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从解决当前制约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入手,区别轻重缓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降低风险,防止搞形式主义。要积极追求工作创新,注意把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经验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勇于实践,大胆探索,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确有实效。
依法创建与标本兼治原则。创建金融安全区,必须健全经济金融法制,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严格规范金融市场准入、经营和退出,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金融监管和执法力度。主要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也要运用必要的行政、教育和组织手段,保证各项金融法规、措施的落实。要标本兼治,既采取有力的措施,尽快解决当前金融领域已经暴露出来的风险问题,又要着眼于解决金融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积极主动与稳步推进原则。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工作要主动,措施要得力,时间要抓紧。要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自下而上,由小到大,从一个县到一个市最后到一个省,分步骤地创建金融安全区。要对不同的地区提出不同的 目标要求:对于各方面基础条件好、监管水平高的,要提出较高的要求,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金融安全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突出重点,找准突破口,分阶段地达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

三、金融安全区的衡量标准
金融安全区有两层含义:一是在该区域内金融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和化解,不存在危及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危及金融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等风险事件及其诱发因素;二是已经成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为金融安全区提供有力的保障。金融安全区的衡量标准:
(一)没有突发性的和持续性的支付风险。支付风险是金融风险的最综合反映和最严重后果,是衡量金融安全区的首要标准。
(二)资产质量高,没有系统性信贷风险和长期持续性亏损。资产质量低下、系统性的信贷风险和持续性的经营亏损最终将导致支付风险。因此,在金融安全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应处于相对良好状态。针对当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已经居高不下的特点,资产质量高的具体衡量标准是:不论总体上还是个体上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没有新的上升,并且开始以一定的速度下降,逐步进入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不良资产率控制在15%以内)。没有系统性金融风险指不存在能够给整体金融业带来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秩序处于相对良好状态。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有序竞争,构成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重要外部环境。具体内容包括:(1)金融机构没有违规经营行为(如账外经营、高息揽存、违章拆借等),金融机构和企业没有违规借入外债或对外债进行担保,没有骗汇、逃汇行为;(2)金融机构有序竞争,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3)金融法规制度执行较严格,没有违反结算纪律的行为;(4)没有非法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没有非法借贷、非法集资,没有社会乱办金融问题。
(四)没有大案要案和重大损失性事故。没有金融盗窃、抢劫、诈骗等重大案件发生,没有贪污、挪用、侵吞金融资产案件发生。
(五)社会信用环境良好。企业信用观念强,严格遵守信用合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金融业发展。经济繁荣,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金融业安全运行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立了金融安全防护网络,为金融安全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机制,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有了可靠的基础和保证。

四、金融安全区的保障机制
根据上述原则和标准,创建金融安全区应建立起以下保障机制:
(一)建立以政府领导为核心的组织协调机制,逐步形成社会联动的风险防范工作体系。
各级政府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负总责。要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关心金融工作,支持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对已暴露的风险,在立足于风险机构自救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谁用款谁负责偿还,在哪里发生风险由哪级政府负责组织化解”的原则进行处置,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化解。对造成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加大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重组力度,提高辖内金融机构的整体抗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理社会乱办金融问题,确保不出现地区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及时分析研究金融运行规律和金融风险变化的趋势,增强风险预见能力,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和风险责任机制。要领导、协调、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上下一致,密切配合,积极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确保金融稳定和金融资产安全。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及时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努力完成本地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工作任务。
建立政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地方政府主持,人民银行、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金融机构等各相关部门参加。协调会议按季召开,或在人民银行提议下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重大风险的处置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等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有关解决措施。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建立对地方党委政府的金融工作汇报制度,及时报告有关本辖区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政策、措施和存在的问题,通报重大风险事件,帮助各级党委政府了解金融工作动态,提高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能力。
(二)强化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逐步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各级行负责对本地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进行督促、指导、协调和考核,积极推动创建工作深入进行。要将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提请政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
人民银行要加强金融监管,建立与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逐步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努力构建合力监管的工作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系统效能;进一步规范监管操作,提高金融监管的系统化、电子化程度;按市场化改革取向,严格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逐步健全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分类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充分发挥非现场监测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监管的有机统一;建立灵敏快捷的分层次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坚持分类处置原则,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强化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考评办法,加强对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再监督,切实防范监管道德风险;强化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监测,建立责任追究和业绩通报制度,以有效的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干部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治理监督和内控体系,不断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金融机构是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要积极主动地参与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要积极接受和配合人民银行的监管。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传导国家金融政策和人民银行监管意图,监督约束所辖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进行考核,确保不良资产和利润情况反映真实可信。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贷款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三防一保”、内部审计稽核等各种制度,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立足于支持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确保河南省内各家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存贷款比例不低于70%。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不断开发金融新产品,大力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培育新的贷款投入增长点。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调整信贷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积极转变经营机制,强化经营管理,调整优化人、财、物等内部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增强风险补偿能力。
(四)建立银行同业自律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完善银行业同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参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形式尽快完成河南省银行同业协会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同业自律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
规范银行同业协会的运作与管理,切实加强对同业协会的指导与监督。银行同业协会应积极监督、引导各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不干预各会员单位业务活动。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支持其按照有关规章开展活动,对有关违规机构的行为及时通报同业协会,要求其监督解决。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必须符合法规和政策,自律公约、规章应征求人民银行意见,接受人民银行指导。对自律行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或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人民银行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建立健全各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信用维护机制
坚决打击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审理金融案件,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执结率。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等规定,注意执行的方式方法,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破坏金融秩序、金融盗窃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资产等行为。坚决打击逃汇和骗汇犯罪、假币犯罪、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犯罪和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三防一保”工作,帮助金融机构保卫人员提高安全防范技能。在金融机构出现如挤提风波等紧急事件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散布谣言引发挤提和冲、砸、抢、盗金融机构等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对不能提交金融债权保全部门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改制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对有逃债行为的企业,在年检时要责令补办金融债权落实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年检。要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注册登记不得出现“金融”、“银行”等有关字样,经营范围不得包含存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等业务;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在依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的同时,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新闻宣传单位在宣传报导金融工作和金融问题时,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在增强社会金融意识、强化社会信用观念等方面多做宣传。要认真听取人民银行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出现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除有关金融服务质量方面的新闻报导外,其他有关金融风险、金融典型案件稿件,在正式刊发前,原则上都要事先征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意。
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人民银行聘请对金融业务进行审计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要建立社会信用联合维护体系。通过建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健全金融债权联席会议制度、企业恶意欠贷欠息大户披露制度,落实《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暂行办法》;要在政府领导下,建立企业改制的监测、报告制度和“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名单”制度,以严格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保证金融债权安全;建立社会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强化社会信用意识。

五、创建安全区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创建金融安全区,成立河南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条件的省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原则上应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承担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以便日常工作联系。
(二)奖惩措施
为调动各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积极性,对金融秩序稳定、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信用环境好的地方,人民银行可在货币政策工具上适当倾斜,增加再贷款、再贴现的投放数量。各国有商业银行向其分支机构扩大授权授信权限和范围,增加信贷投放。对于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在审批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和支持。对创建工作措施不落实、化解风险不力、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增设新机构和扩大业务范围,或视情况取消部分业务开办资格,在再贷款和再贴现使用上予以严格控制。对创建工作措施不落实、化解风险不力、金融秩序混乱和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曝光,在信贷支持上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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