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1〕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自1999年“11.24”特大海滩事故以来,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国务院多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颁发有关文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保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组织上、制度上、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2001年4月2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和吴邦国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抓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是:坚决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事故隐患较大的行业进行专项治理,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全面提高我省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总体要求是: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为目标,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落实责任,依法整顿,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完善防范措施,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吴昌元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国舜、省经济贸易厅厅长许晓民、省公安厅厅长王和平、省交通厅厅长李执勇、省教育厅厅长符鸿合、省建设厅厅长夏恩恕、省监察厅厅长张海国任副组长,协调小组成员由省经济贸易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农业厅、海南海事局、省消防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交警总队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经济贸易厅办公,电话:65333006。办公室主任由省经济贸易厅郑庭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朱旭同志兼任。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该协调小组自行撤销。
三、主要内容、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整治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行业。由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制定具体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消防局配合。
(二)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由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
(三)整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由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的安排,制定具体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经济贸易厅配合。
(四)整治水上运输及化学危险品运输。由省交通厅根据交通部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海南海事局、省消防局配合。
(五)整治建筑施工现场及建筑企业。由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负责组织实施。
(六)整治中小学校教室校舍等设施。由省教育厅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详细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气象局、省消防局配合。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从现在开始至今年9月底结束。各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市、县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切实保证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5月31日前报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通过专项整治,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难点问题进行集中清理,力争有重大突破。在具体整治过程中,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有关单位及人员负责进行整改,跟踪督查。整改不合格或不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业整顿或关闭。
(三)通过专项整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各新闻单位要参与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对反面典型要敢于曝光,形成舆论氛围。
(五)坚持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一般情况按时报,重大情况随时报的制度,切实保证这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跟踪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