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九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电影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经营活动”;
二、将第九条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经营活动”;
三、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法音像制品或擅自从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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