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1994〕96号1994年8月29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区放开了蔬菜购销价格,实行了多渠道经营,价格由市场形成。由于各级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蔬菜供应有了明显改善,流通活跃,供应充足,方便群众,适应了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使城乡居民的食菜结构有了很大改变。但是,在市场转轨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菜价涨幅过高,蔬菜淡季一些品种批零差率过大等,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为了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决定,现将加强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放开批发价格,控制零售价格,合理控制大路菜的批发价和零售价之间的差率。
(一)放开蔬菜的批发价格。蔬菜批发价格,由批发商、菜农、蔬菜贩运商和零售商自行商定,由市场形成价格。
(二)蔬菜零售市场实行零售最高限价。蔬菜零售最高限价,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和居民承受能力,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批零差率确定。零售商、贩不得高于零售最高限价经营蔬菜。
(三)批零差率按叶菜、果菜制定,夏秋季果菜40~50%,叶菜50~60%;冬春季果菜60~70%,叶菜70~80%。
(四)实行批零差率控制的蔬菜品种菜计16种:
夏秋季10个品种:
黄瓜、茄子、西红柿、茭瓜、芹菜、梅豆、辣椒、油菜、菜花、早熟莲花菜。
冬春季6个品种:
大白菜、萝卜(青、红)、土豆、油菜、秋莲花菜、韭菜。
夏秋季指每年的6月初到10月底。
冬春季指当年的11月初到来年的5月底。
(五)银川市、石嘴山市蔬菜零售市场的最高限价,由各农贸市场的工商所每日在市场价格牌上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介向当地居民公布。其它县(市)物价部门应定期通过新闻媒介向当地居民发布蔬菜零售最高限价。
(六)不经蔬菜批发市场,直接从菜地采购进入零售市场的或菜农直销的蔬菜,也要执行集贸市场的零售最高限价。
二、银川市、石嘴山市物价部门,要派专人到当地主要批发市场办公,收集当日蔬菜批发价格,测算确定当日零售最高限价,发布价格信息;预测蔬菜市场价格形势,协助工商、公安部门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其它县(市)物价部门是否到批发市场办公,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进行驻市场开展工作。
三、减少环节,鼓励和支持菜农进入市场直销。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请有关部门同意后,在部分农贸市场中划出一部分摊位,由菜农经营,适当减少对菜农的收费,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扶持菜农进入蔬菜市场直销。
(二)银川、石嘴山两市应根据城市居民居住情况,指定地区开辟早市、晚市,由菜农直销。早市、晚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不办证照,不收管理费和占道费。并允许菜农走街串巷,直销蔬菜。
四、充实蔬菜零售市场的物价检查队伍,加强对各集贸市场菜价的检查。
(一)各市、县物价检查所要把检查集贸市场菜价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银川、石嘴山两市的职工物价监督站,应选配一定数量的职工物价监督员深入各集贸市场,每个市场要有1~2人,按照物价检查所的委托,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消费者对蔬菜经营者超过零售最高限价的行为,可向市场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工物价监督员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抓好稳定蔬菜流通领域价格的同时,认真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搞好冬春季蔬菜储备和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发展生产,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切实稳定蔬菜价格。
六、本通知自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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