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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切实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5-12
  • 【生效日期】2002-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切实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切实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我市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重要城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学习,深刻领会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特别是应做好《条例》中新增添的部门职责的落实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真正遏制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必须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劳动安全卫生审查,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上报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做好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市公安、质监、环保、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必须依照《条例》明确的职责认真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有关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规范。对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应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今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

四、突出抓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贯彻落实《条例》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和管理人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取得《企事业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其它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进行上岗培训,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健全安全领导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控措施和手段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证照齐全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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