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 规范我省公民因私出国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
规范我省公民因私出国(境)和来黔境外人员
各州、市、地、县(区)公安局、处(分局):
签证、签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公通〔2001〕97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积极主动地抢抓“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使我省公安出入境管理政策更加开放,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到位,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简化我省公民因私出国(境)和来黔境外人员办理签订、签注等申请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省公民因私出国(境)
一、受理、审批、制证时限
(一)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从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材料的审核;州、市、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批、数据传真传输;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二)随团队旅游受理审批时限:受理审核2个工作日,审批、数据传真传输2个工作日,证件制作2个工作日。
(三)公民因奔丧、探望病人、商务、入学等紧急事由,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可申请出国(境)证件加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2个、审批2个、制证1个)。
二、我省公民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一)申请出国
1.出国探亲访友:访友的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归侨、侨眷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市、县侨办的证明;6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以及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免交亲友的邀请信。
2.个人出国旅游:提交申请人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国留学(含自费出国留学和公派留学):个人联系的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联系的出国留学,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该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证明。
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人员),须提交《公派出国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4.出国就业(含个人应聘就业、劳务出国和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出国就业):个人应聘就业的,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或雇主的雇用、聘用证明;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出国劳务的证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5.出国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的: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6.属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申请出境
1.申请探亲范围: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及其配偶。
2.申请去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亲属居住港澳地区的身份证明。
3.企业人员往来港澳地区进行商务活动: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人员往来港澳商务活动,由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核,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发证。本年度再次赴港澳商务的,持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4.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病人、奔丧、照顾产妇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可延长出境有效期。
5.本年度再次赴香港、台湾探亲的,直接到州、市、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6.赴台湾地区探亲、探望病人、定居等,只须提交入台许可证即可申请办理。
三、其它规定
1.为支持我省经济建设,凡外省籍人员在我省个人投资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经州、市、地或县一级人民政府招商确认,连续在黔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的,因业务需要出国(境),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2.凡外省籍人员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可向其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出国(境)商务的申请。出国的,由其所在的州、市、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出境的,由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3.我省公民在外省企业工作回黔申请办理出国(境)证照的,只须提交现工作单位和常驻地派出所意见。
4.外省籍人员将户口迁移我省并注销原籍户口,在我省落户申请出国的,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5.持国台办批件应邀赴台和外国人、华侨收养中国儿童的,持相关证明由州、市、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审批。
6.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邀请函,可采用邀请函件、传真、电报;单位意见可填写在申请表上,也可以单独出具。
来黔境外人员办理签证、签注
一、受理、审批机关
1.来黔外国人申请签证、临时居留证、居留证、台湾同胞签注延期、暂住加注等,由省和州、市、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2.台湾同胞多次签注并暂住加注,由省级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二、办证时限
境外人员办理签证、签注、证件等为3个工作日。
三、境外人员办理签证、签注、证件
境外人员办理签证、签注、证件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交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提供有效护照及旅行证件(台湾同胞提供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一)台湾同胞
1.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停留延期只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2.在我省投资经商的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签注及暂住加注的,须提交下列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审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外经贸部门审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3.在我省就业的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签注及暂住加注只须提交聘用证明和劳动部门批准在大陆就业的证明。
4.在黔学习、进修的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签注及暂住加注的,须提交下列手续:州、市、地以下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省台办同意入学的证明、批文。
5.与我省居民结婚的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签注及暂住加注的,须提交下列手续:结婚证明,其子女还须提交出生证明或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6.寄养在黔亲属家中的未成年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签注及暂住加注的,须提交下列手续:经公证的寄养关系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在黔购(建)房的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签注及暂住加注的,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房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8.办理暂住加注的,须提交贵州省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二)外国人
1.申请返回签证的须提交下列手续:申请“D”返回签证须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申请“Z”返回签证须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和单位公函;申请“X”返回签证的须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和学校证明;申请“J-1”返回签证的须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和记者证。
2.申请“L”签证延期的须提交下列手续:来华旅游者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没有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来华探亲的须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和中国籍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华购置房产的60周岁以上的外籍华人须提供房产证和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
3.申请“F”签证(包括团体)延期的,提交接待单位公函。
4.申请“J-2”签证延期的,须提交外交部新闻司或省级外办公函。
5.申请“L”、“F”签证变更为“Z”签证的,须提供下列手续: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须提供《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三资企业的外方投资人,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三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外方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专家证》;来华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人员,须提供文化部批件。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聘雇单位或中方主管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L”签证变更为“F”签证的,提交邀请或接待单位公函。
贵州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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