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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规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111号
  • 【发布日期】1994-10-05
  • 【生效日期】1994-10-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规划》的通知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规划》的通知

(新政办〔1994〕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文化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实现边境文化长廊规划目标。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境
文化长廊」建设规划

新疆地处祖国西北边陲,地域辽阔,与十国毗邻,边境线长达5600多公里,有32个边境县(市),已开放和即将开放的口岸(航空港)有17个,古有“丝绸之路”通达,今有“亚欧大陆桥”贯穿。为贯彻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推动新疆经济快速高效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区的文化艺术事业,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文化部提出的建设全国“万里边境文化长廊”的战略部署,结合新疆实际,现制定自治区“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规划如下:

一、总体构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建设工程是全国万里边境文化长廊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文化部的统一部署,自治区“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计划分两个阶段用10年时间建成,以形成一条连接天山南北,文化设施配套,文艺活动活跃,民族特色浓郁,社会效益突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文化长廊。
建设“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一要实现县乡村文化网络完善化和城乡文化繁荣;二要提高各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净化社会风气和育人环境,改善社会治安和卫生面貌;三要优化投资环境、旅游环境,促进地边贸、外经贸和旅游业发展;四要发挥文化艺术寓教于乐、以文“化”人的积极作用,用高扬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的文化精神产品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活动,增强各民族相互依存的密切关系和整体向心力、凝聚力;五要使享誉世界的“丝绸之路”文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一步发扬光大,并在沟通亚欧、中西亚经济文化交流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规划目标
根据现有基础和经济条件,“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建设拟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计划用5至6年时间,分北、南两条线在14个地、州、市的54个县(市),包括有边境口岸的17县、市,建设两条文化长廊。
北线:东起哈密,西至伊犁,共有8个地、州、市的26个县(市),其中包括沿交通干线的哈密市、鄯善县、吐鲁番市、(乌鲁木齐市)、米泉县、阜康市、昌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石河子市、沙弯县、奎屯市、乌苏县、精河县、霍城县、伊宁市等15个县(市),以及位于东疆、北疆有边境口岸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奇台县、青河县、福海县、博乐市、塔城市、吉木乃县、哈巴河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昭苏县等10个县(市)。规划区人口共395万。这一线是自治区对西开放的干线通道和重要门户,有第二座“亚欧大陆桥”和国道312线贯通,是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心地带,已开放有8个边境口岸和1个航空港。
北线“长廊”工程计划新(翻、扩)建县级文化馆(包括口岸综合文化设施)14个,总建筑面积14,100平方米;计划新(翻、扩)建县级图书馆24个,总建筑面积18,800平方米;新建博物馆(地市级)3个,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合计建筑面积38,900平方米。
南线:北起乌鲁木齐,南到喀什,共有6个地州、市的28个县(市、区),其中包括沿交通干线的乌鲁木齐市的7区1县和托克逊县、和硕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库尔勒市、轮台县、库车县、新和县、阿克苏市、巴楚县、阿图什市、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英吉沙县、莎车县、泽普县、叶城县等25个县(市、区),以及有边境口岸的乌什县、乌恰县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规划区人口541万。这一线的县(市)主要分布在国道314线沿线。
南线“长廊”工程计划新(翻、扩)建县级文化馆(包括综合文化设施)20个,总建筑面积21,600平方米;计划新(翻、扩)建县级图书馆21个,总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计划新建博物馆(县级)3个,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合计建筑面积42,600平方米。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北、南两条文化长廊基本建成的基础上,再用4至5年时间,抓好其他县、(市)的建设,使“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点线相连、形成一个整体,步入规范化、整体化发展的新阶段。

三、基本方法
(一)以地、州市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基点,以边境县和边境口岸为重点,实行统一规划与分段规划相结合,分步建设,逐渐合拢。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区别难易、突出重点,优先抓好当地积极性高、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的建设,以典型引路,带动一般。
(二)突破原有分散的、“星点”型的文化建设路子,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大文化”思想,集文化体制改革、文化设施和队伍建设、社会文化活动开展、文化经济发展等为一体,包容文化工作(专业文化、群众文化、市场文化、公共图书馆、电影、文物等)和农村文化教育、科技普及推广、体育活动以及旅游景点的综合建设等相关方面,并且与“三优一学”、“农村五好建设”、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和农村奔小康结合起来,按照《“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县、市、区)建设标准》(见附件),全面建设,全面发展。
着重在县(市)城区配套完善文化设施,丰富文化活动,加强对旅游、文物景点和文化市场的建设管理。在乡(镇)村基层,随着乡村经济发展和集体经济实力的壮大,逐步搞好文化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丰富文化生活。
随着“文化长廊”建设的深入发展,在工作突出的县(市、区)中,开展评选、命名表彰“文化建设先进县”活动。
(三)坚持社会文化社会建设的方针。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动员社会各界、各行各业,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工、青、妇、军、民、学、厂、商等方面密切配合,共同建好“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

四、主要措施
(一)建设“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是一项关系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全局和全国万里边境文化长廊建设大局的社会文化系统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逐级制定规划、提出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要采取各种措施,认真解决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资金。各级政府应在财力上支持文化长廊建设,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的同时,各级财政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自治区“八五”、“九五”期间每年至少安排100万元“长廊”建设专项资金。在贫困地区,扶贫资金的使用应有文化建设的项目。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自治区的文化经济政策,扶植文化企事业单位发展文化产业和多种经营,逐步壮大自身经济实力。
(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规划必须纳入自治区和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以及中、远期规划,做到有位置、有指标、有项目。有关硬件指标应列入县、乡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奔小康规划,狠抓落实。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文化单位自身造血功能,走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良性发展轨道。
(五)加强对城乡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理顺文化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和队伍,制定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法规,依法管好、管活文化市场,促进文化市场的不断繁荣。
(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从实际出发实施分类指导,特别在乡村,要尊重农牧民群众的意愿,不能搞硬性摊派,不能加重农民牧民的负担。要充分尊重和发扬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重视培养和树立各个方面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扩大典型的覆盖面。
(七)坚持标准,讲求实效。“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要立足长远、着眼发展,从实际出发,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规划和建设。在建设中要以求实务实的精神,办实事,求实效,把各项建设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境文化长廊”(县、市、区)建设标准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边境文化
长廊”(县、市、区)建设标准

一、文化网络形成



第一条 县、乡、村三级文化网已基本形成。即县(市、区)有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以及依需要而建立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国办或社会办)、文管所、博物馆、青少年文化宫等;乡(镇、街道)有文化(中心)站、广播站、电影队等;村(居委会)有包括“三室一场”(即图书室、广播室、娱乐室、体育场)的文化室。

第二条 县(市、区)文化馆馆舍面积基本要求:人口30万以上的或地、州所在地的,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口30万以下、10万以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人口10万以下的,不少于800平方米。馆内设有阅览室或展览厅、游艺室、排练室等活动地,业务活动用房面积达70%以上。

第三条 县(市、区)图书馆馆舍面积基本要求:人口30万以上的或地、州所在地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人口30万以下、10万以上的,不少于800平方米;人口10万以下的,不少于600平方米。馆内阅览室、外借室不少于3个。藏书基本要求:馆龄30年以上的不少于8万册;馆龄20-29年的,不少于6万册;馆龄10-19年的,不少于4万册;馆龄10年以下的,不少于2万册。

第四条 乡(镇、街道)文化站房舍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乡(镇)和多数村有电影放映或演出场所。

第五条 乡(镇、街道)基本普及了文化(中心)站,其中,建成文化中心的达50%以上。有条件的国营农(牧、林、渔)场,也应建立文化(中心)站。村(居委会)基本普及文化室。

二、文艺活动普及



第六条 广泛发动和组织各族群众参加社会文化活动(包括文化、艺术、体育等)。经常参加活动的群众达全县人口的15%以上。县文化馆、图书馆加强了对基层的业务辅导,文化馆业务人员每年人均下基层时间不少于60天;图书馆辅导人员每年从事辅导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分之四。

第七条 县文化馆和乡(镇、街道)文化(中心)站,分别组织或参与组织县、乡级的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图书馆积极开展了各项为读者服务的活动。

第八条 县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中心)站,分别建立了一支业余群众文化艺术骨干队伍,经常开展活动。全县群众性文艺创作繁荣,有一支文艺创作骨干队伍,每年都有作品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参演、参展及获奖。

第九条 文化馆、站对民族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开展和研究工作,取得一批成果,并建立了有关档案(如民间零散艺人档案等)。

第十条 县文工团(队)面向经济建设、面向基层、面向农牧民搞好演出服务,每年演出不少于100场,其中70%以上场次为农牧民演出,做到节(剧)目健康,常演常新。有一支创作队伍,每年创排一台新节(剧)目。

第十一条 在电视不普及的乡村,搞好农村电影普及放映。在平原农区,农民人均年看电影20场以上;在山区、牧区,农牧民人均年看电影12场以上;在贫困偏僻的乡村,农牧民人均年看电影6场以上。加强对电影放映员的培训、管理,不断提高放映服务质量。合理解决了农村电影放映的收费问题。农村电影放映配合科技兴农,有针对性地大力普及科教片,同时积极推广了幻灯放映宣传。

第十二条 认真开展了文物普查、建档、研究、保护、开发、利用工作,做到了有专人管理,底数清,建档全,保护措施落实,并积极开发利用文物资源,搞好文物旅游点的开发建设,做到环境卫生、秩序良好、服务文明。

第十三条 注重文化艺术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生产科研服务。工作落实,成果较多。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文化设施的各个活动场所坚持常年开放,村文化设施各个活动室农闲时经常开放,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健全。环境整洁、文明、优雅。

三、文化市场繁荣有序



第十五条 县(市、区)文化(文体)局建立了文化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建立了文化市场管理网络,充分发挥了乡(镇)文化(中心)站在乡村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了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对辖区内的文化市场进行了经常性的检查管理,并按照有关管理法规对违法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维护了文化市场的秩序。健全了当地的文化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四、多业助文 活力增强


第十六条 各文化单位因地制宜地开展了以文补文、多业助文活动。大多数乡(镇、街道)文化(中心)站开展了以文补文、多业助文活动。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活动的纯收入主要用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占50%以上),添置、更新了活动设备,改善了工作条件和职工生活条件,调动了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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