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暂停上市 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9
  • 【发布文号】深证上[2001]57号
  • 【发布日期】2001-06-08
  • 【生效日期】2001-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暂停上市 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暂停上市
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

(深证上〔2001〕57号)

各暂停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暂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利,根据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现就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应当继续严格遵守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则规定的有关义务。

二、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公司重组进度报告并公告,明确说明公司是否按重组计划的进度执行、有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其效果等。

三、自2001年第三季度起,暂停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本所的有关要求编报并披露季度报告。

四、预计中期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中报披露前应当至少再发布二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五、预计年度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首次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应当至少再发布二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要求的,公司还应当按照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一年六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