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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 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及 开展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9
  • 【发布文号】深统信通[2001]59号
  • 【发布日期】2001-06-12
  • 【生效日期】2001-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 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及 开展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
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及
开展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2001年6月12日深统信通〔2001〕59号)

现将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 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5号),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做好我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大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对象: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三是民间统计调查组织。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和2000年是否发生了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
2.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4.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
5.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6.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7.对忠于职守的统计人员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现象的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有关方面的工作:
1.统计机构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稳定及专(兼)职统计人员接受统计业务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企事业组织和农村乡镇政府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
3.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组织学习和宣传《 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的情况。
4.按要求开展统计单位登记工作的情况。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全面进行自查并组织抽查,以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切实的成效。

二、工作步骤
这次大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份结束,按照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和自查阶段(5月初至6月中旬)
市统计信息局、监察局、司法局联合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对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认真组织下属单位、基层组织、各类型企业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
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电台等宣传媒介和张贴宣传标语、横幅及印发统计法规资料等形式,使统计普法立体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起来。要认真组织各单位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学习《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两办通知”、《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及有关大检查的文件、材料,深刻认识开展大检查的意义,自觉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同时,做好专兼职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工作,明确责任,为下一阶段组织重点抽查做好准备。
市、区统计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深圳市统计违法情况举报电话、信箱为2100466、jbxx@shenzhen.gov.cn)
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现有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管理分工,组织辖区内或系统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防止走过场。各有关单位都要按大检查有关文件要求,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方案或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填报《深圳市 统计法情况大检查自查表》,按统计报表报送管辖原则报送市、区大检查领导小组。
(二)重点抽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
各区、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要认真分析本辖区、本部门内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按照5%左右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比较多的地区、行业和单位,特别要针对经济增长速度、工业产值、人均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零售总额、出生人口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要检查统计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重点抽查将采取下管两级的办法进行,即市对区(局)或联合区(局)对部分镇(街道、公司)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用层级检查、异地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努力排除各方面对检查工作的干扰。
各区、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做出周密的安排,制订科学可行的方案,指导和督促下一级搞好检查工作。对于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统计违法案件查办不力的单位、部门要加强指导,进行重点抽查。对于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各级的监察、司法、统计部门要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各区、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对大检查过程中的问题、经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份)
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区、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对于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区、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要认真做好总结,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深圳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大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整改采取的措施;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附1-2个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统计基础工作情况;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 统计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重点要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症结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分析和提出建议;对今后贯彻实施《 统计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成立深圳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高在市统计信息局法规处),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统计信息局、监察局、司法局还将共同组成督查组于6、7月份到各区、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了解、督导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市大检查领导小组于7月中下旬,对全市大检查情况组织抽查,并组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具体抽查方案另行通知。
各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在部门要在大检查中通力配合,协助各级统计、监察、司法部门做好检查工作,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属市府直属单位垂直领导的系统的检查工作,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1: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 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略)

附件2: 深圳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周 理 市统计信息局局长
副组长:孔爱玲 市统计信息局副局长
麦柱光 市监察局副局长
郑育泉 市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杨铁军 市统计信息局办公室主任
杨 卫 市统计信息局法规处副处长
张 群 市统计信息局法规处副处长
黄火秀 市监察局政令监察处副处长
杨时敏 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3: 深圳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自查表


表 号:SY-F001表
制表机关:深圳市统计信息局
批准机关:深圳市统计信息局
填报单位(盖章): 2001年6月 批准文号:深统信法字〔2001〕3号

────────────────────────────┬───────
检查项目 │ 发生数
────────────────────────────┼───────
一、统计违法行为 │
────────────────────────────┼───────
1.虚报统计资料(次) │
────────────────────────────┼───────
2.瞒报统计资料(次) │
────────────────────────────┼───────
3.伪造统计资料(次) │
────────────────────────────┼───────
4.篡改统计资料(次) │
────────────────────────────┼───────
5.拒报统计资料(次) │
────────────────────────────┼───────
6.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次) │
────────────────────────────┼───────
7.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张) │
────────────────────────────┼───────
8.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次) │
────────────────────────────┼───────
9.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
诈活动(有、无)(如有,可另附材料说明) │
────────────────────────────┼───────
1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有、 │
无)(如有,可另附材料说明) │
────────────────────────────┼───────
11.对忠于职守的统计人员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现象的揭发 │
、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有、无)(如有,可另附材料说明) │
────────────────────────────┼───────
二、统计机构情况 │
────────────────────────────┼───────
1.所管辖的单位数(个) │
────────────────────────────┼───────
其中:(1)未独立设置统计机构单位数(个) │
────────────────────────────┼───────
(2)未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单位数(个) │
────────────────────────────┼───────
(3)已统计登记单位数(个) │
────────────────────────────┼───────
2.现有统计人员数(包专、兼职)(人) │
────────────────────────────┼───────
其中:已持证上岗的统计人员数(人) │
────────────────────────────┼───────
三、统计台帐的设置情况 │
────────────────────────────┼───────
1.应设置统计台帐的单位数(个) │
────────────────────────────┼───────
其中:未设置统计台帐的单位数(个) │
────────────────────────────┼───────
四、普法教育情况 │
────────────────────────────┼───────
1.组织学习和宣传《统计法》的情况(可另附材料说明) │
────────────────────────────┼───────
2.参加统计法规知识培训、考试人数(人)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注:1.本表由各区计划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及指定的有关单位填报。本表复印有效。
2.7月5日前报统计信息局法规处(联系人:郭继军、郭玉梅;联系电话:2100466、2102333-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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