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1999年1月12日鲁政办发〔1999〕3号)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电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农电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直供直管和趸售管理两种模式,主要是趸售管理。实行趸售政策较好地调动了地方办电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用电和农村电网的发展。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我省农电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不少趸售县供电单位“以电养人”现象突出,人员过多,加大了供电成本,造成农村电价偏高,加重了农民负担,同时,人多吃掉了农电发展基金,严重制约了农村电网建设。二是趸售县供电单位人、财、物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致使电力行业管理措施不好落实。三是趸售县供电单位缺乏大电网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有的县供电单位管理水平落后,直接影响了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因此,我省农电管理体制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加强对趸售县供电单位的管理,克服“以电养人”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步伐,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更快发展为目的,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乡镇供电站和农村电力市场管理,整顿农村电价,按照国务院农电改革的要求,理顺趸售县供电单位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使我省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上水平、上台阶。
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政企分开,县为实体,减少中间环节;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当地政府和大电网两方面管电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坚持对电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原则,保证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加大县(市、区)级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坚持现代企业制度对趸售县供电单位进行规范管理,科学定编,减人增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形成“以电养电”的良性循环机制;坚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快农电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正确处理好电力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树立电力企业良好形象。
三、目标与措施
(一)目标。
用3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管理体制,以县为实体,原则上一县一公司并实现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过程中采取分步走,先对趸售县供电单位由山东电力公司实行代管。在代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体制上划或股份制试点。通过试点,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体制上划或股份制改组。农村电力营销管理,逐步实现县供电单位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等不良现象。
(二)措施。
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
(一)县级供电单位实行政企分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随同当地政府的机构改革将电力管理的政府职能移交县(市、区)经贸委。
(二)直管县供电单位的改革,要按照“县为实体”的改革取向,随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改革的深入同步进行,进一步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三)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趸售县供电单位全部先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代管。按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当地县级政府委托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对趸售县供电单位全面实施运营管理。由县级经贸委代县级政府对趸售县供电单位的管理行使监督权。代管后县(市、区)供电单位的产权隶属关系、财税体制、趸售方式不变。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在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对县供电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命;负责人员及工资总量控制,并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农村电价电费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负责代管县供电单位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减人增效及再就业,切实解决农村电网薄弱和管理粗放等问题,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当地农电事业的更快发展。
在代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趸售县供电单位进行体制上划或股份制改组的试点。通过试点,可以成建制地上划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管,也可以改组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调动地方改造农网的积极性,直供直管县的电力资产,凡属在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由地方财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可以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
(四)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县供电单位对乡镇供电站的管理。目前我省乡镇供电站都是县供电单位的派出机构,人、财、物归县供电单位统一管理,符合当前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加强县供电单位对农村电工的统一管理,实现县供电单位电力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和管理到户,适应对城乡电网的统一管理,将乡镇供电站改为县供电单位的供电所,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管理、电力营销管理和村电工管理等,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片设置电工组,切实搞好农村用电管理和服务。
(五)农村电工由县供电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考试、择优聘用,统一发放工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我省现称农村电力管理费)尚未核入供电成本之前,农村电工的工资来源仍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
(六)逐步实现城乡低压配电网的统一管理。对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移交县供电单位,由县供电单位负责所属资产的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管理。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对于其中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
(七)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农村用户要实现一户一表,由供电所直接抄表到户。供电单位要加大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提高表计的准确性,并实行统一校验、统一管理。农村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表计电量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电价外的一切费用。
(八)供电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要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趸售县供电单位要加强企业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
四、组织实施
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必须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和省政府统一部署,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妥推进、逐步到位。
(一)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经委、电力局、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国资局参加的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各市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保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由省经委与省电力局负责实施。代管工作争取1999年一季度完成。趸售县供电单位的体制上划或股份制试点,由省经委会同电力局、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国资局、地税局等部门制订试点办法。
(三)为保证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自1998年11月2日省计委、省电力局下发《关于做好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鲁计交能字〔1998〕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之日起,暂时冻结趸售县供电单位的人员和资产。对《通知》下发后新增人员和任命的干部要另行处理。
(四)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必须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市地、县不得自行出台方案和政策。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