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82号2001年6月1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酒类管理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意见
(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2001年4月9日)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全省酒类商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酒类商品市场的繁荣和酒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宣传贯彻好《条例》,对于加强我省酒类商品的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和酒产业的形成与壮大,增加地方财税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酒类商品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各项内容,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结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酒类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为促进我省酒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酒类商品大流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切实加强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理顺酒类商品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保证。各地应按照政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妥善解决经营机构和管理执法部门的分设问题,尽快明确执法主体,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各地县的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设置。各级酒类商品管理部门都要以《条例》作为行为准则,自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公办事。要坚决改变靠发证收费、靠罚没收入养人的状况。要主动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加大市场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违法活动
假冒伪劣酒的大量存在是扰乱酒类商品市场,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直接根源。各地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坚持“生产管住,批发管严,监督零售,重点打假”的原则,认真开展酒类商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生产、批发许可证制度,对无生产、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及卫生标准,使用非食用酒精和添加剂生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条例》处罚或取缔;对经营假冒伪劣、销售过期、变质酒类商品的批发企业或经营者,要按《条例》和《 产品质量法》、《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要加大对酒类商品零售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规范进货渠道,防止税收流失。要及时受理消费者对酒类商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并依据《条例》处理,彻底净化酒类商品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酒类商品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各级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严格遵照《条例》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做好酒类商品管理和监督工作。一是各地以前自行制定的与《条例》精神相违背的管理办法、规定等要一律废止,一切工作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切实维护《条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是酒类商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借执行公务之便吃、拿、卡、要。三是要依照《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严格执法,依法管理酒类市场。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商品真伪、优劣鉴别等各种咨询服务。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五、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
酒类商品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各级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经贸、工商、质量、卫生防疫、公安、铁路、交通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的基本精神,认真履行各自职能,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和酒类商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经常深入实际,监督检查《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新经验,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全面地报告同级人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为促进《条例》的贯彻执行,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将会同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局等在年内开展一次《条例》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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