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
(桂政发〔2000〕4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财政体制,调整自治区与地、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地、市、县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各级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确保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适当微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税收增量返还系数。将自治区对地市的税收增量返还系数由原来的1:0.15调增到1:0.3。
二、自治区本级原参与地市分享40%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自治区本级不再参与分享,全留地市,作为地市固定收入。
三、取消原财政包干体制下地市对自治区本级作贡献的上解。
四、取消地市农业税倒“三七”上解与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
五、取消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城市教育费附加集中上解。
六、进一步规范地市本级与所属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自治区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自治区对地市财政体制微调后,地市应相应调整与所属县(市)的财政体制。地市本级原通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县(市)财力的政策应予相应调整。尤其是对属于自治区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地市本级不得从这些县(市)集中财力,从而切实解决体制层层集中、加重县级财政困难而反过来又要求自治区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问题。对于部分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市本级,应主要通过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缓解财力紧张的矛盾;同时,自治区本级将视财力情况,通过适当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或给予一次性财力照顾的办法予以支持。
七、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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