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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收入征管确保工资发放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37号
  • 【发布日期】2001-06-21
  • 【生效日期】2001-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收入征管确保工资发放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收入征管确保工资发放的决定

(鄂政发〔2001〕37号2001年6月21日)

当前,全省财政收入形势不够理想,工资欠发面有扩大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地方的领导重视不够,作风不实,工作不力,没有把组织财政收入和工资发放工作切实拿在手上,对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缺乏责任感;不少地方存在等靠要的思想,为争取上级增加转移支付资金,留下工资发放的缺口;有的地方热衷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没有按“一要吃饭,二是建设”的原则安排支出。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与当前我省的经济形势不相适应,与我省多年来工资发放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人民政府欠发干部教师的工资,就是失职,对不起人民。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到财政是经济的集中体现,财政是解决前进中问题的关键,财政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抓好经济发展,强化收入征管,确保工资发放,是当前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的中心工作和主要职责。务必高度重视,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坚决实现财政收入“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二、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安排必须首先保工资发放和“两个确保”到位。凡没有按这个原则编制预算,因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影响工资发放和“两个确保”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工资性资金,造成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三、凡干部教师工资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的市县,今后一律不作为“十强县市”、“十佳市县”提名。

四、今年省财政安排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科学的因素分配办法,一律不按各地上报的工资发放面测算,也不按各地自报的财政供养人数测算。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精神,对拖欠干部教师基本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县市,今年的调资政策推迟一年执行。对国家新增的调资资金,首先用于弥补欠发工资。

六、狠抓工资发放各项措施的落实。要结合市县乡机构改革,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加大综合财政和部门预算的管理力度,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加强资金调度,坚决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全面实行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制度,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员工工资上划县级财政统管的办法,确保工资发放;坚持按月通报制度,对工资兑现不力的地方,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省财政要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双控”办法,控制工资专户管理,控制工资拖欠;省财政厅要加强督办检查,对工资兑现不力的重点地区,要实行跟踪督办,切实保证全省干部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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