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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 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3]34号
  • 【发布日期】1993-10-03
  • 【生效日期】1993-10-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 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
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3年10月3日吉政发〔1993〕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近期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最近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乱收费项目进行了清查,现将第一批废止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具体项目附后)。
为进一步搞好清理清查乱收费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省政府〔1992〕52号令)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按52号令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区)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销。

二、今后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需由省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方能在我省执行。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审核涉及农民承担费用的文件、项目的通知》(吉政发〔1993〕16号)规定的27项收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提出修改的17项收费;《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对企业现行收费项目审核的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2〕22号)要求核定的30项收费,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就其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出修改意见,于十月十五日前送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不符合上述规定及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收费项目一律先停止执行,待省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修改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自行确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有权举报。

六、各级政府的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乱收费案件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的有关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第一批废止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

附件: 第一批废止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主管部门 收费范围
1 兽医管理费 省畜牧局 向个体从事兽医工作个人收费
2 良种繁育改良费 省畜牧局 向使用良种的单位个人收费
3 中小学冬季取暖费 省教委 向入学的学生收取
4 纱布管理费 省纺织厅 向使用纱布的企业收取
5 消防设施费 省公安厅 向建设投资单位收费
6 治安管理费 省公安厅 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户、特种
行业和居民个人收费
7 暂(寄)住人员管理费 省公安厅 向暂住居民收费
8 饮食服务行业管理费 省商业厅 向所有从事饮食行业经营单位和个
人收取
9 豆制品行业管理费 省商业厅 向所有从事豆制品生产和销售的单
位及个人收取
10 冷饮行业管理费 省商业厅 向所有从事冷饮生产及销售的单位
和个人收取
11 经营酒、饮料管理费 省商业厅 向所有经营外省酒、饮料的单位收

12 土地资源补偿费 省土地局 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13 土地使用费 省土地局 向所有征地的单位收取
14 奶源管理费 省轻工厅 向鲜奶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收费
15 烟草生产管理费 省烟草局 向销售烟草的单位和个人收费
16 煤炭管理费 省煤炭局 向销售煤炭的单位收费
17 牌照保管费 省交通厅 向报停单位收费
18 外地进城综合服务费 省城建厅 向所有外埠进城从事建筑施工的单
位收费
19 城市住宅统建费 省城建厅 向在规划区内进行统建住宅的单位
收费
20 环境卫生设施费 省城建厅 向在小区投资建设的单位收费
21 学校网点费 省城建厅 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单位收费
22 小区开发管理费 省城建厅 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单位收费
23 小区管理费 省城建厅 向住小区内的居民收费
24 垃圾和单位厕所掏运管理费 省城建厅 向自运自卸垃圾和使用公共厕所的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费
25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单位 省城建厅 按蹲位向投资单位收费
建房需要新建、拆除旧厕所

26 小区加压设施维修费 省城建厅 向居住小区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收取
27 房屋租赁管理费 省城建厅 向所有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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