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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5]120号
  • 【发布日期】1985-07-13
  • 【生效日期】1985-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5年7月31日昆政发〔1985〕120号)

近年来,由于钢材和铸铁供应紧张,在废金属收购中出现了多头经营,争抢资源,无证收购,违章收购,价格失控等情况,有的甚至进行倒买倒卖。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经委、冶金部、商业部、国家物资总局(1984)389号文件及国家计委(84)372号文件的精神,加强我市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生产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昆明市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由市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回办,下同)统一负责管理。由市废金属回收办公室牵头,建立有公安、工商、物资、供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定期联合办公制度,监督、检查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废金属回收工作中的问题。正常的业务工作仍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进行工作。

二、市回办对全市废金属回收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平衡;统一调拨;统一利用;统一价格。市物资局金属回收公司和市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的废金属,都应纳入市计委计划,统筹管理。

三、废金属收购属于特种行业,只能由市物资局金属回收公司系统和市供销社物资公司系统负责回收。其中,市计委下达废金属回收计划内的回收、上交、加工、串换的经营业务,暂定由市物资局金属回收公司负责;计划外和各单位在完成上交任务后产生的废金属,由市物资局金属回收公司和市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经营,其它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收购、经营。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回办会同工商、公安进行清理整顿后,重新换发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经营废旧金属。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确属个人拣拾的废金属,可持证到规定收购点登记收购。在农村,除家庭工厂的个人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零散废金属允许在集市出售外,其它来源的废金属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对倒买倒卖,破坏生产、公共设施、盗窃机器零件及生产资料的不法行为,分别给予没收、罚款,或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情节严重的,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严惩治。

五、负责收购废金属的单位,要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和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收购到点、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废金属。收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行业管理规定和收购政策,坚决做到“七不收”和“八不准”。“七不收”是:铁路器材、军用器材、电力通讯器材、爆炸物品、公共设施、未报废的机器零部件、来路不明物资不收。“八不准”是:不准以物易物非法协作,不准压级压价,不准短斤少两,不准转手买卖投机倒把,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群众,不准为犯罪分子销赃、窝赃、不准包庇坏人坏事或知情不报,不准内外勾结、贪污盗窃、同流合污。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罚,或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交当地司法部门严惩,对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根据国家计委〔84〕372号《关于上交废钢铁和钢材分配计划相结合的暂行办法》,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实行废钢铁回收,上交与钢材分配计划挂勾的办法。在下达钢铁分配计划指标的同时,根据不同行业、产品结构和工艺流程,确定合理的回收比例,然后下达废钢铁回收交计划。对未完成废钢铁上交计划的单位,由市物资局按欠交一吨废钢铁扣减钢材指标一吨的办法,在下年度分配钢材计划指标内扣除。凡完成上交计划的单位,按上交计划数的50%奖售钢材;超额完成上交计划的,按超交数的20%奖售钢材。奖售钢材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按委划拨给市物资局,由市物资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废钢铁上交计划的单位予以奖励。所有奖扣的钢材数字,由市回办按委报市计委、市经委、市物资局。有色金属的回收上交,具体办法由市回办另订。

七、市属各单位(含省属下放企业)产生的废金属和报废设备,除保证完成上交计划和批准由本单位留用的部分,其余按规定渠道上交,不得擅自用废钢铁串换钢材,加工钢锭、钢材或串换其它物资。凡运往外地的废金属;一律要经过市回办批准并出具出境证,否则公安、工商部门有权扣留或没收。

八、回收废金属,应坚持“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对那些尚可利用的边角料、轻薄料,应首先满足轻工和乡镇企业,扶持发展小商品生产,所安排利用的数量,由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和市金属回收公司每月统计一次报市回办汇总上报。

九、废金属收购调拨价格,按市场价局昆价工〔1985〕1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本暂行规定如与省下达的规定条文有矛盾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昆明市计划委员会
昆明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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