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直单位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直单位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政办〔2001〕153号)
《青海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政〔2000〕72号)和《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青政〔200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退职)人员。
凡参加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老红军、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不列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每人每年缴纳48元,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仍按职工工资总额10%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暂由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从单位缴费中划转。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大额医疗费缴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办理。大额医疗费由用人单位于每年元月份统一向省医保局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由省医保局统一筹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和使用。大额医疗费用纳入财政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办法计息,利息收入并人大额医疗费用。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范围和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至10万元的医疗费用。在省内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支付15%,医院承担10%,大额医疗费用支付75%。经批准同意转省外住院治疗的,个人支付25%,大额医疗费用支付75%。
第六条 大额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居住在西宁地区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直接持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
(二)居住在西宁地区以外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到省医保局核报。
第七条 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费的参保人员;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或经批准后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三)治疗过程中的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人员因工作调动,当年未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的,其大额医疗费可随同转移。
第九条 省医保局应建立健全大额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对参保单位及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人员违犯规定的行为,按照《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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