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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委[2001]15号
  • 【发布日期】2001-08-03
  • 【生效日期】2001-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委〔2001〕1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武部:
现将《浙江省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等作出新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浙江省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好。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确保安置任务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岗位上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
2001年8月3日
浙江省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省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安置任务,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下发执行。其中,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的安置计划,分各市、中央部属在浙单位(含部分省垂直管理单位)及省直在杭各单位三块编制下达。省和中央部属在各市的单位,省不直接下达计划的,由所在市县直接下达安置任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直接编制下达给有关市。

四、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回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市县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具有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安置,配偶已随军并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可到有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安置,其中进杭州、宁波两城市安置的,其配偶需取得该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

五、军队转业干部进杭州市区安置的,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进其他各市县安置的,由有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向省汇报。需向部队退回档案的,由省统一办理。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因其他原因在浙江取得常住户口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符合进浙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允许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荣立二等功的,允许在所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七、符合引进人才有关规定,需要从外地引进军队转业干部的,须由接收单位提出理由,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批准。

八、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进党和国家机关、团体的,原则上按编制缺额情况进行分配。根据任务需要,也可计划分配进超、满编的党和国家机关和团体进行安置。
各市县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由省编制主管部门适时追补。

九、对计划分配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可采用预留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个别安排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十、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可采用考核选调、考试考核以及双向选择等办法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落实工作单位后,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军队转业干部接通知后须按时到地方报到。安置地政府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落户手续。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作退档处理;对连续两年安置无故不报到者,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在翌年不再接收其档案。

十二、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给予适当安排,并给予3年适应期;对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十三、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需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按照条块结合、分片设点、按系统分专业编班的原则,由省统一规划编班。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根据省下达的培训计划和要求,抓好落实。培训要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十四、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地方后,需要解决住房的,当地政府或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住房,应优先安排军队转业干部,由个人按规定购买或租用。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按当地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十六、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护龄、教龄等补贴待遇。

十七、计划分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八、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要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随调配偶安排在实行合同制、聘用(任)制企事业单位的,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十九、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需随调随迁的,安置地政府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劳动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安排。

二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军转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的落实。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在浙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受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并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教育,认真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顾全大局,体谅地方困难,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在新的岗位上,为浙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

二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违背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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