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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2001]30号
  • 【发布日期】2001-09-21
  • 【生效日期】2001-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要求,上海、广东、福建等沿海粮食主销区要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为了在全省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重大意义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和创汇农业,农业结构调整已迈出了一定的步伐。在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中,广大农民群众要求进一步放开粮食生产和收购,加快调整步伐,提高耕地产出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同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粮食市场一直比较活跃,已具有一定规模;粮食供求缺口主要通过市场解决,与粮食主产区长期形成的购销关系比较稳定。通过近几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别是我省粮食工作“三个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逐步增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条件已初步具备。
推进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取向改革的必要步骤,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又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提高我省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因此,全省上下要统一思想认识,抓住机遇,坚定改革方向,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促进我省的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做法
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通过改革,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同时切实做到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粮食储备能力,加强粮食市场预警能力,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
全面推进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做法是:
(一)取消粮食定购。从今年开始,全省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调整耕地种植结构,大力发展效益农业,放手发展优质高效的农产品生产,更多地增加收入。今后,各级地方政府需要的新增储备粮、储备轮换粮源、军供粮等,可采取“订单”的形式,向省内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收购,以保护粮食主产区农民种粮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农业税实行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双轨制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价格形成的作用,粮食的购销价格按市场供求规律确定,省里原则上不再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但在市场粮价过低时,通过收购增加储备,调节市场需求,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的,通过及时抛售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放开粮食市场。实行粮食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凡具备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经经营资格审查、依法注册登记后,均可按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和贩运等经营业务。全面放开粮食零售市场,鼓励超市、便民连锁店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常年开放粮食集贸市场,鼓励农民自产自销粮食。

三、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由省政府对全省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在省长负总责的前提下,实行省市县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采取措施,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是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825万亩必须保持基本稳定,不得在耕地保护区内搞非农建设,不得建固化、永久性鱼池,不得种植多年生作物等。一旦需要可以很快恢复生产。“十五”期间,全省要建设一批标准农田,以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主,整体规划,连片集中,实行土地平整,沟渠路建设与地力培肥相结合。二是继续增加粮食生产的投入,原有扶持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要逐年增加,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要进一步加大粮食种子工程建设力度,大力推广新品种等各项粮食增产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各级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加强优质和适销品种备用种子储备。根据我省历年粮食生产受灾和粮食播种面积波动以及常年种子储备的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各级粮食种子储备。省级按全省储备总量的15%即260万公斤建立种子储备,储备费用列入每年省级财政预算;所需库容7500平方米,可租用有关县市种子公司现有的仓库。同时,要加快已立项的福建省国家级种子储备库建设进度,其省级配套建设资金400万元由省计委分两年安排解决。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1.落实我省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根据国务院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按我省城镇人口640万人、每人每年250公斤贸易粮计算,去年年底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我省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为8亿公斤贸易粮,折合原粮11亿公斤,比我省现有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增加3.5亿公斤。今年年初,省政府已确定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规模,充实我省地方粮食储备,其中:省级储备从目前的2亿公斤增加到5亿公斤,今年先达到4亿公斤,明年增加到5亿公斤;市县两级从目前的5.5亿公斤增加到6亿公斤,今年内到位。当前,要认真抓好落实。
2.加快粮库建设。目前中央储备库在我省已建成7.175亿公斤,2000年和2001年中央又在我省安排3.05亿公斤建库规模,要按照中央要求,抓好建库工作。要加大省级粮食储备库建设力度,按照省级储备粮明年要增加到5亿公斤的要求,需省级储备库仓容7亿公斤。为此,省政府决定,在2003年底前要新建成3亿公斤省级储备粮库,省计委、财政厅要安排落实好建设资金,各建库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好配套措施。目前省级粮食储备库已建成的3250万公斤,要抓紧配套完善;在建的9000万公斤,要加快工程进度;待建的1.775亿公斤,要抓紧布点,做好前期工作,年底之前开始启动。同时,从部分市县选择4亿公斤粮库,实行人、财、物整体上收,作为省级粮食储备库,划归省级直接管理。第一批已初步审定10个市县级粮库上收。签于目前我省地方粮库设施落后的状况,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仓库维修改造。市县也要安排资金建设一批新的粮库。
3.对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已成立的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省粮食局领导下,垂直管理省级储备粮。对新建省级储备库以及从部分市县上收的粮库,实行人、财、物直接管理,以保证省级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4.建立省市县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省市县储备粮的监控。该项目纳入省政府“数字福建”工程,争取尽快建成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储备粮管理信息化,形成省市县三级储备粮管理网络,随时掌握各级储备粮的动态。
5.各市、县(区)要保留和扶持一定规模的与粮食安全相配套的国有骨干粮店、粮食加工企业,以应急需。军粮供应管理体制保持现行政策不变。
(三)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要确保省市县三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落实,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是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要与粮食安全相匹配。2001年中央和省级共建的粮食风险基金当年规模达到18740万元,各县市配套风险基金17490万元,同时,今明两年新增粮食储备3.5亿公斤,要按照每0.5亿公斤1000万元的标准,相应增加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其中省级增加粮食风险基金预算6000万元,今年要到位4000万元;市县级增加粮食风险基金预算1000万元。市县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到位;凡是不到位的,省财政将强制划拨扣款。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各级储备粮的保管、轮换费用和利息支出、超储费用补贴、亏损挂账贴息、陈化粮处理亏损价差补贴、周转粮处理亏损价差补贴、消化亏损挂账等。三是要规范对地方储备粮的补贴标准,储备费用必须保证正常储备所需的保管费用、利息和按规定进行的轮换费用。国有粮食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补到位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建立强大的粮食安全体系的力度,原用于粮食的各项政策性补贴总量保持不变,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适当情况。
(四)加快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规范粮食市场秩序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和批发经营业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出售霉变劣质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省跨县(市)的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从主产省进入我省的原粮,在我省也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各级质量技术、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消费者利益。
各地要加强对县及县以上粮食市场的培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市场,根据我省情况,重点发展粮食批发市场和搞好粮食集散地的市场建设。搞好市场软硬件建设,制定和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规则,加强监管,实现公平交易。积极发展粮食市场信息网络,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增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
要加强对粮价行情走势的监督、分析、判断、预测和发布,及时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科学合理地调控粮食市场,稳定粮价、稳定市场。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各级政府都要制定粮食安全预警方案,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出现粮食不安全时,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行之有效的调控措施,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确保粮食安全。
(五)与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根据我省粮食供需缺口以及多年来与主产省的粮食购销关系,计划与吉林、江西、安徽、山东、河南、江苏、湖南等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在合作方式上,讲效益、重实效,开展多种合作。实行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也可以由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定货会、交易会等活动,开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购销合作。要向全国各省(市)开放我省的粮食市场,鼓励各类企业到我省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加工等业务;支持外省粮食主产区粮食企业通过联合经营、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与我省开展产销合作,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鼓励我省粮食加工、流通企业面向全国采购、运销粮食,在省内外粮食主产区建设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
(六)改进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
1.对中央储备粮和我省地方各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军粮收购业务所需的资金,农发行保证及时足额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地方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调销(包括进出口)业务,在政府落实好价差和利息费用补贴的前提下,农发行及时提供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2.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省际间的粮食调运和销售,农发行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贷款管理办法,及时提供贷款,支持我省和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3.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的收购、调销粮食业务所需的资金,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资金,其中对已采取抵押担保措施或有部分自有配套资金进行购销粮食的,优先供应。
4.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的;对产销区间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的;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签定合同,实行订单收购的,要在坚持封闭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政策和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步伐,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要增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紧迫感、责任感,从讲大局的高度积极主动地推进改革。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加快转换机制步伐,减员增效,加强管理,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凡因经营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账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合作的新型粮食经营组织形式,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机制灵活的新型粮食企业,为粮食经营社会化、集体化、国际化创造条件。
2.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逐步解决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国有粮食企业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一是解决好1998年以前政策性亏损挂账13多亿元和1998年以来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挂账约5亿元的消化问题。二是解决好现有库存周转粮的陈化和潜亏问题。到目前止,全省粮食库存中,商品粮周转库存10.4亿公斤,潜亏约6亿元,其中:3年以上(含3年)的粮食有4.8亿公斤,要及时予以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省里另行研究。
3.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深化改革。要切实做到把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4.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
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关系到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的全局,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件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实施。要稳定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各地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职工队伍。各级粮食、财政、农业、工商、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省粮食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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