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传发〔2001〕1号2001年3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我区属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国家和自治区都要向灾区下拨大量救灾资金和物资;兄弟省市和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慷慨解囊,支援灾区。为了管好用好这些来自各方面的救灾款物,提高使用效益,切实保证救灾工作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灾款物的管理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类救灾资金的管理工作。上级部门拨付的救灾资金、各部门筹集的救灾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资金(救助单位指定用途者除外),均纳入财政部门在国库开设的救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统一调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将救灾资金和捐赠款项接收情况汇总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救灾物品的管理工作。接受的救灾捐赠物品由民政部门登记造册,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各部门、各单位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要如数统计入账,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救灾款物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民政部门要推广救灾款项管理人户软件,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工作。
二、救灾款物的使用
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救灾资金和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统一纳入各级政府抗灾救灾计划,各项救灾资金和捐赠款项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各地受灾情况和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各级财政救灾资金专户拨付。定向捐赠款物,按捐赠者意愿使用。
财政部门要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保各类救灾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救灾资金。救灾款物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保证重点,不能平均使用。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要向重灾区倾斜、向重灾户倾斜、向不救济就会出问题的受灾户倾斜,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浪费。使用救灾资金购置的救灾机械、材料设备等,由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完毕及时清点入库,加强管护,明确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严格的救灾款物发放制度,规范程序。要按照受灾户本人申请,村民集体评议,村委会研究通过,报请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送旗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凭民政救济四联单领取的程序发放救灾款物。发放救灾款物要实行“三公开一监督”(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总额公开、救济对象公开、救济对象的救济数额公开,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分配到灾区的救灾款物都要登记造册,灾民领取时要本人签字画押,除极特殊情况外,他人不得代领救灾款物。
救济对象应承担的灾害损失一时不能承担而发生的赊欠,要健全手续,登记造册备案,以便日后结算。
三、救灾款物的监督
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救灾款物和在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营私舞弊、变卖转卖等问题,要从严查处,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发放到最需要救济的灾民手中。
今后,凡涉及救灾款物管理方面的工作,依照本《通知》精神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各类救灾捐款捐物统计报表(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