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第303号令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第303号令的意见
(内政发〔2001〕88号2001年8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今年4月,国务院以第303号令发布了《 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精神,5月初,我区组织开展了打破地区封锁专项治理工作。为把此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切实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打破地区封锁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地区差距逐渐显现出来,并在一些地方的个别领导干部中形成了某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要想发展地方经济,离不开地方保护;有的认为,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离不开地区封锁,等等。这种认识,导致一些地区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行为。客观上讲,地区封锁行为是形成和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大敌,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表现。从长远和全局看,地方保护、地区封锁行为不但不利于发展地方经济,而且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地区封锁行为的危害性,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保护公平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协调,密切配合,协同行为,按照《规定》精神和现行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打破地区封锁专项治理工作,为建立和完善全区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制创造良好环境。
二、认真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文件,从源头消除地区封锁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内政传发〔2001〕3号)、全区打破地区封锁专项治理指挥部《破除地方保护清理地区封锁文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照《规定》所列地区封锁行为,对历年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文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
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所发文件,盟市、旗县、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清理本级政府所发文件和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直接上报),8月15日前报送全区打破地区封锁专项治理工作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整理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清理出涉及地区封锁内容的文件,属于盟市、旗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成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撤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属于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属于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撤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属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今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行政文件,不得有实行地区封锁或含有地区封锁的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不应有实行地区封锁或含有地区封锁的内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行政文件,均须本机关或本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查把关,并严格执行行政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打破地区封锁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规定》要求以及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经贸、工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部门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发挥整体联动功能,加大对地区封锁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做到一查到底,不留死角,为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法制环境。各地区、各部门案件查处情况应通过精报形式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落实破除地区封锁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把任务、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各级专项治理指挥部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各阶段任务、目标和《工作方案》的要求,有重点地开展督查工作。对于违反《规定》实行地区封锁或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阻挠、干扰查处地区封锁的,或接到举报地区封锁行为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泄露检举人情况、报复陷害检举人的,要坚决按照《规定》精神严肃处理。
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设立地区封锁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举报内容,并自接到举报起3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接到报告或检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直接调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调查处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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