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在市区道路临时停车规定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在市区道路临时停车规定的通告
(1998年10月20日穗府〔1998〕81号)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需要,特对机动车辆在市区道路临时停车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车行道右边路缘喷划有黄色单实线的道路右侧,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停车;在车行道右边路缘喷划有黄色虚线的道路右侧,每日7时至12时以及16时至19时禁止停车。
二、在非禁止停车路段及非禁止停车时间内,允许机动车辆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边临时停车及装卸货物;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准离开车辆,货物装卸完毕或妨碍交通时,应迅速将车辆驶离。
三、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及非禁止停车时间内停车,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锁车轮或将车辆拖离现场的措施,并对违章者处以200元罚款。锁车轮或拖车的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五、本通告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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