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棉花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棉花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7〕93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棉花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地方棉花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证重要商品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7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棉花供需平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供销社是省储备棉花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全省棉花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省棉麻公司为省级地方储备棉花的承储单位,应根据省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的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并应保证储备棉花的绝对安全。
省级储备棉花和周转棉花应专库专帐管理,分别核算。省棉麻公司每季度向省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报告省级地方储备棉花的储存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
第三条 省级储备棉花的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根据当年市场供求和财务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批准后行文执行。
第四条 省级地方储备棉花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给予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出库后立即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地方储备棉花的贷款利率,按国家储备棉花优惠利率执行。
第五条 省级地方储轩棉花贷款利息及费用由省财政厅参照国家储备棉花费用补贴办法核定并垫支,棉花出库时收回,资金来源由预算内专项安排,滚动使用。省财政厅负责监督代管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承储单位按季度向省财政厅申报领取费用补贴。
第六条 省棉麻公司在保证完成年储量的前提下,应在新棉上市后,采取轮换措施推陈储新,以保证储备棉花不断更新。动用省级储备棉花时,省财政垫支的利息款和保管费顺加到价格中,销后及时上交省财政厅,此项的盈余或亏损由承储单位自负。
第七条 省级地方储备棉花的动用权归省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需动用时,由省供销社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批准后行文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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