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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 【发布日期】2004-06-28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管理局批准,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局的管理。机动货车、重型车辆应当经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进入风景区。”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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