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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 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1903
  • 【发布文号】粤公通字[2001]202号
  • 【发布日期】2001-08-08
  • 【生效日期】2001-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 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
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一年八月八日粤公通字〔2001〕202号)

各市、县公安局、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现就各地在执行省公安厅《关于对出租房屋出租人收取治安管理费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41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456号)中提出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规定》第二条的精神,除旅馆业按旅馆业有关规定管理外,凡向流动人员(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县暂住的人员)出租的房屋,不论其租赁作何用途,一律纳入治安管理,并对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

二、各地对出租房屋出租人收取治安管理费,按照出租房屋的使用面积计收。

三、尚未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地级以上市,公安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协作,在省规定的幅度内尽快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四、各地对出租房屋出租人收取的治安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严禁层层截留或挪作他用,以确保我省出租屋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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