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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1]65号
  • 【发布日期】2001-08-17
  • 【生效日期】2001-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知的通知

(黑政发〔2001〕6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原文见第13期第4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城市绿化工作近期目标和任务。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城市义务植树年度完成500万株、成活率达到90%以上。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抓好本地的城市绿化建设。要紧紧围绕创建生态示范省的总体目标,突出抓好哈尔滨、大庆市以扩大规模、提升品位为重点的城市绿化建设;积极推进牡丹江、伊春、绥芬河市等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西部地区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抓好植树造林,争取经过几年努力,使我省城市绿化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认真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我省制定的《黑龙江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纲要》,组织城市规划、园林绿化、林业、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于2001年底前编制完成当地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于2002年4月底前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三、强化城市绿线和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凡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均须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占用的,须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依法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作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得随意设置关卡,限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四、采取多种措施,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并结合实际,对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征用农用土地建设公共绿地以及各类工程项目征用配套绿化用地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各地要根据国家《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园林城市标准》和我省的具体考评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全社会的创建达标活动,将城市绿化工作切实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以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发展水平。

20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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