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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试点城市开征筵席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1988]71号
  • 【发布日期】1988-11-14
  • 【生效日期】1988-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试点城市开征筵席税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试点城市开征筵席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14日黔府〔1988〕71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筵席税征收的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一、筵席税暂在我省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凡在开征范围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二、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300元,凡一次筵席支付总金额达到或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计算征收筵席税;未达到征税起点的免税。

三、筵席税免征范围:
(一)经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召开的各种会议,如符合会议用餐标准的可免征税;超过标准的则不免。
(二)台湾、港澳同胞、侨胞、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四、承包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代征人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五、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在其代缴税金全额的5%以内付给代征手续费。

六、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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