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妇女 发展纲要和四川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妇女
发展纲要和四川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川府发〔2001〕34号二00一年九月三日)
《四川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妇女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前言
1996年,我省制定了解放以来第一部以妇女发展为主题的政府规划--《四川妇女发展实施规划(1996-2000)》(以下简称《妇女规划》)。5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始终坚持男女平等,重视和发展妇女群体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针对我省妇女在平等参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逐步强化政府职能,不断完善政府的措施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下,规划目标基本实现,四川妇女生存、保护与发展的环境得以改善:妇女参与权利和决策程度提高,范围不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广泛,就业层次明显提升;女性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逐步加大,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妇女健康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健康状况不断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步入良性循环。
《妇女规划》实施以来,虽然提高了妇女素质,促进了四川妇女的进步与发展,但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旧观念的影响,法律赋予男女平等的权利还未完全落实,歧视妇女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女干部绝对人数偏少,妇女参与民主决策的比例少、层次低;妇女就业难,女职工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孕产妇死亡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贫困地区妇女的生存环境有待改善等,全国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谋求两性平等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1世纪的前10年是四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也是四川妇女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四川妇女发展将面临千载难逢的机遇和更大的挑战。为进一步提高四川妇女素质,继续改善四川妇女的生存、保护与发展的环境,特制定《2001-2010年四川妇女发展纲要》(以下简称《妇女纲要》)。
《妇女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持男女平等,按照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的要求,以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为先导,以培养高素质的妇女群体为重点,以保障妇女权益为根本,以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发展为目标。《妇女纲要》主要目标的设置,既着眼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又立足于四川经济发展水平和妇女发展的实际状况,力求四川妇女发展与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运行,与新一轮四川发展总体规划相适应,赶上我国妇女发展的总体步伐。《妇女纲要》具体目标的设置,以《四川妇女发展实施规划(1996-2000)终期监测评估报告》为基础,把政治参与、就业保障、社会保障、维权保障作为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突出解决我省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推动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
《妇女纲要》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健全促进妇女发展进步的运行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妇女的可持续发展,鼓励并引导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更大的发展。
总目标
坚持男女平等,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社会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和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提高妇女普遍受教育的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社会保障,优化妇女发展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及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促进妇女的全面进步与可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及策略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劳动权利;提高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程度;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提高妇女经济地位。
(二)具体目标。
1.确保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保障妇女公平参与经济决策,消除男女在经济领域参与决策的差异。
--保障妇女在土地、技术、信息、信贷等领域与男子具有平等的占有资源的权利。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2.基本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确保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拓宽就业领域,增加就业机会,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鼓励妇女进行更广泛的职业选择,提高妇女就业质量,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就业比例,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的比例。
--为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3.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全省城乡男女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子工资相同。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
--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2005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以上。
5.减少妇女贫困数量。
--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提高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
--把性别观点纳入扶贫计划,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三)策略与措施。
1.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证妇女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2.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的重要内容之一。招收录用职工,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企业裁员,不得对女职工采取性别歧视;签定合同,必须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内容体现在合同文本中;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断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努力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逐步提高妇女的就业比例。
4.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妇女职业的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特点开展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5.加强对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劳动技能和科普培训;加强对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培训,为农村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流动就业。
6.普及推广成熟、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在全省农村推广普及适合妇女参加的农林牧业新技术,大力推广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的科学技术,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
7.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依靠小额信贷等扶贫资金发展以妇女为主的种养业项目。
8.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加强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9.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内容,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
10.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违反《 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企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11.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建立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运行机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权利。
12.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管理的人数有较大增长;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显著增强;参政议政水平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
1.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范围明显扩大。
--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政府工作部门女干部的比例要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所占比例应与企业女职工人数相适应。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成员中女性应占一定的比例。
--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加大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力度。
2.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程度明显提高。
--提高参政层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2005年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到2010年有较大提高。正职和重要岗位女性数量有较大的增加。
--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结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的增加。
--扩大妇女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三)策略与措施。
1.在制定有关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充分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及建议。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社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接纳女性的政治和责任意识;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积极分子,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2.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保障女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女干部在选拔、聘用、录用及晋升时不受歧视,并充分体制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的原则。
3.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不得对女性应聘者提高标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4.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在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选拔任用中,对符合条件的女干部要及时选拔到上一级职位上工作,对年轻优秀的女干部要优先提拔。加强省市县3级政府班子女后备干部队伍和培养和建设,鼓励妇女参与选举,提高高中级女干部比例。
5.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企业职代会中女代表与企业女职工比例要相适应。
6.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女干部多层次多方位的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女性公务员、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妇女与男子有同等的培训和受教育机会。
7.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的权利。妇代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逐步提高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
8.对主动愿意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女干部、女大学生、女科研人员,除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外,应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的优惠政策。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适龄女童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缩小男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差异;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有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2005年小学适龄女童的入学率达到99%,以后逐年有所提高;小学适龄女童辍学率2005年控制在0.8%以下,以后逐年有所下降,基本杜绝女童失学。
--2005年初中阶段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0%,2010年达到95%左右;初中阶段女童辍学率2005年控制在3.1%以下,以后逐年有所下降。重点普及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的九年义务教育。
2.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性所占比例。
--2010年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80%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2010年达到20%左右。
3.努力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
--妇女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明显提高。
--妇女受教育年限不低于国家的平均水平,努力提高妇女的终身受教育水平。
--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15岁--50岁)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左右。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60%。
(三)策略与措施。
1.加大宣传贯彻《 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力度,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各地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依法坚持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禁止性别歧视,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重点解决农村、少数民族、残疾人和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学、辍学女童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女童与同龄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
2.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中,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3.制定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政策措施,为妇女提供与男子平等受教育和各类培训的机会和途径,缩短男女受教育差距。在教育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实现过程中与男子共享信息和教育资源。
4.树立终身教育意识,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开放性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妇女终身受教育水平。
5.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各种教育和培训,培养女学生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人文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6.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中的女性比例;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管理的女性专业人才。
7.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培训,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8.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发展乡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提高内地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的比例。
9.提高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受教育水平,进一步缩小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机会的差距;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资助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受教育水平。
10.加大扫除妇女文盲的工作力度,把扫除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青壮年文盲率降低到5%左右。采取措施防止新文盲的产生。
11.农村妇女普遍接受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知识学习。在农村初中教学中,注意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使农村女童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12.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机会,提高残疾妇女素质,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保障育龄妇女享有基本的生殖服务;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二)具体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已婚育龄妇女妇科检查率达到50%,诊治疗达到80%。
--提高妇女卫生保健服务水平,满足妇女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础,2005年降低1/10,2010年降低1/5。
--城市孕产妇管理率2005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以上;农村孕产妇管理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以上。
--农村孕产妇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产后访视率2005年均达到55%,2010年均达到60%以上。
--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0%以上,以后逐年提高。农村消毒接生率2005年达到88%,2010年达到95%以上。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2005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7‰以内,到2010年控制在0.6‰以下。
4.降低人口增长率,提高人口素质。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
--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例。
5.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
--防止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地方病、碘缺乏病,预防残疾。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育龄妇女同等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服务。
--为老年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6.加强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强化对采供血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面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性病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高危人群达到95%。
(三)策略与措施。
1.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确保对妇幼卫生保健经费的投入,妇幼卫生经费投入的增长速度不低于同级财政增长的速度。
2.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3.加强与女性相关的致命疾病治疗手段的医学研究,提高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
4.结合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5.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针对妇女一生中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健康教育尤其是心理健康教育,传播自我保健知识。社区卫生工作要健全完善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残疾妇女儿童、老年妇女提供特殊服务的工作机制。
6.对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特别是加强基层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
7.巩固发展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和网络,85%以上的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国家或省的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要求;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2名妇幼保健专兼职人员,90%的村卫生站至少配备1名以上的妇幼保健专兼职人员,为农村妇女提供卫生保健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妇科病、地方病、碘缺乏病。
8.大力推行住院分娩,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产室及急救设施项目建设,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具备完善的住院分娩条件。建立“母亲安全”无阻碍生命通道和布局合理、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保证孕产妇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城市妇幼保健机构要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剖宫产率。
9.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新婚夫妇、孕产妇受教育面达到95%。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树立新的婚育观念。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
10.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贫资金、项目、技术在同等条件下向计划生育户倾斜,保障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11.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人口为主的管理模式,为流动人口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改善其生殖健康状况。将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纳入流入地孕产妇死亡率统计汇总。
12.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普及性科学知识,预防性病和艾滋病。中学以上学校要开展性病和艾滋病防治教育。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干预工作。培养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专业队伍,有效地减缓艾滋病的传播速度。增设治疗性病艾滋病的医疗网点。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一)主要目标。
基本建立与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使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二)具体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2.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妇女在家庭中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及时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依法维护妇女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特别是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3.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各类犯罪。
--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及诉讼中的各项权益,及时查处、依法严惩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的各类犯罪。
--遏止卖淫嫖娼活动。
--依法保护被害妇女的隐私权。
4.减少妇女吸毒人数,努力提高吸毒妇女戒毒巩固率。
5.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不断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政策措施。
--及时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6.为妇女提供司法援助。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全部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网络体系。
--争取设立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实施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为妇女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援助。
(三)策略和措施。
1.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规的宣传纳入国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达80%。
2.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
3.建立高素质的司法、执法队伍,加强对司法人员性别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4.认真贯彻实施《 婚姻法》,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中,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住房和抚养子女等民事权利。
5.严厉打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强制猥亵妇女、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
6.进一步完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贯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惩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
7.坚决惩治贩卖毒品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行为。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对女性吸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积极创建“无毒社区”。
8.逐步建立反家庭暴力行为的工作机制,向受害妇女提供医疗咨询、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增强全社会和妇女反家庭暴力的知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9.建立健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网络,保证受害妇女的申诉渠道畅通。
10.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热线、避难所等各类妇女救助机构,为遭受暴力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促进妇女的可持续发展。
(二)具体目标。
1.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执行项目,纳入性别意识,体现男女共同受益,共享社会成果。
2.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文化环境。
--宣传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宣传妇女进步及对人类社会的贡献,使全社会树立保护和尊重妇女的意识。
--提高妇女对媒体资源的占有率。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使妇女充分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贫困妇女最低生活保障、下岗女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女职工失业保险制度。
--建立特殊困境妇女的社会救助体系。
4.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
--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家务劳动合理分担,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200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0%,2010年达到60%以上;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40%,2010年达到7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达到43%,2010年达到60%。农村改水受益率2005年达到95%,2010年达到97%以上,确保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
(三)策略与措施。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地位,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各种偏见和歧视,改变一切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精神作品要扩大对妇女的宣传,正面宣传妇女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为自律,不准诋毁妇女形象。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严厉打击黄色出版物。
3.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供养标准,使我省社会福利事业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4.教育和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新女性,崇尚科学、拒绝和抵制邪教,以自身对人类进步的贡献争取平等的社会地位。
5.完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执法和监督。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的意见。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
6.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加强农村改厕技术指导,培训农村卫生厕所的专业施工队伍。推进改水改厕后的使用、管理及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7.提高妇女的环保意识,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妇女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知晓率达70%。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
8.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9.推动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和以扶老助困为主要内容的老年公益事业的迅速发展,为生活在社区中的老年妇女提供方便快捷的福利服务。加强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10.加强社区建设,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城市社区家政服务水平,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组织与实施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具体实施。
二、实施纲要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本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团体每年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纲要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纲要所需经费。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安排专项拨款。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
五、本纲要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本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纲要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纲要实施效果,并为规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的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构,确保纲要总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纲要的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5年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妇女纲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妇女纲要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下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妇女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级妇女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都要建立省级纲要和本地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纲要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川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前言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学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各个国家对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今天的儿童是未来我国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中坚力量,是综合国力竞争的人才资源。儿童期是人才成长的关键时期,儿童群体是相对脆弱的人群,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关爱、理解和正确的教育、引导,保证其身心健康发展。
90年代初,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九十年代四川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规划》)。近10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儿童规划》有效实施,使我省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儿童生存环境得到优化,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儿童保健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儿童教育持续发展,文化素质明显提高;困境儿童保护良好,社会关爱程度明显提高;儿童权益受到保护,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但是,由于我省地处内陆,经济尚欠发达,加之人口众多,社会经济负担重,各级财政对儿童事业发展的投入仍然有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儿童事业的发展,儿童教育、卫生保健等社会公共设施和服务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的差距;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差异显著;贫困尚未消除,仍有部分儿童生活在贫困中。在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新问题,如困境儿童的教育和康复问题、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健康、教育、权益保护问题、现有儿童发展及其教育模式改革等等,都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特别关注和共同努力,才能得到解决。
21世纪的前10年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培养造就一代热爱祖国、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人,对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
为此,在基本实现《儿童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儿童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全国、全球儿童发展趋势,特制定《2001-2010年四川儿童发展纲要》,作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做好儿童工作,全面提高儿童身心素质,培养造就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一代新人的行动纲领。纲要依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相关部门的发展规划为基础,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持续发展、便于操作”的原则,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等4个领域,提出21世纪第一个10年儿童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继续努力改善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的环境,促进我省儿童事业的全面进步。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有利于儿童生存与发展的法律体系,依法保障所有儿童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不断优化儿童成长环境;特别关注和保护困境儿童,促进每个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为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就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主要目标及策略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完善儿童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城市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不低于75%,2010年达到80%以上;农村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不低于55%,2010年达到60%。全省平均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不低于60%,2010年达到65%。
--出生缺陷出生率2005年控制在9.2‰,2010年控制在8.2‰。
2.降低儿童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以县为单位低于1‰。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础,2005年分别降低1/12,2010年分别下降1/6。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2005年控制在13.1%,2010年控制在11.2%。
--降低5岁以下儿童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意外伤害和腹泻等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3.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城市孕产妇保健管理率2005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以上;农村孕产妇保健管理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以上。
--农村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55%,2010年达到6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0%以上,以后逐年提高;农村消毒接生率2005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5%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础,2005年下降1/10,2010年下降1/5。减少产后出血死亡率。
4.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常规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城市儿童保健管理率2005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以上;逐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保健管理率2005年达到65%,2010年达到70%以上。逐步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三)策略与措施。
1.加强《 母婴保健法》的执法监督力度,把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列入地方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母婴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农村为重点,确保对妇幼卫生、保健、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2001-2010年期间妇幼卫生经费增长速度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逐年增加防疫、幼妇保健经费。
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和牧区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妇女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3.加强农村和牧区卫生三级保健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县、乡镇卫生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综合服务工作,创造住院分娩的必要条件,重点加强急救和产科建设。行政村卫生室有房、有医、有药、有设备。
4.巩固农村和牧区基层卫生队伍。基层医疗保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
5.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住院分娩、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6.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健全完善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制度,建立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7.以生殖保健为中心,开展女童健康、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围产保健,努力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加强冷链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接种质量,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疫苗接种必须保证“一人、一苗、一针”。
9.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公众享受妇幼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0.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治理、母乳喂养、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和措施。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死亡和产后出血死亡等的预防措施。
11.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要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发展庭院经济,改善儿童营养。在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干预工作。提倡饮用畜奶,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逐步推行学生营养餐(加餐、午餐),减少营养不良和营养不均衡患病率的发生。
12.宣传孕期保健、安全分娩、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合理膳食、均衡营养、婴幼儿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用、卫生厕所、艾滋病的危害及预防等卫生保健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和预防吸烟、吸毒教育。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具体目标。
1.重视学前教育。
--0-3岁儿童早期受教育率达到10%。
--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3年教育率达到90%以上,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70%左右。
2.巩固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净入学率2005年达到99.5%,以后逐年有所提高。小学辍学率2005年控制在0.8%,以后逐年有所下降。
--初中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实如辍学率2005年控制在2.5%以下,以后逐年有所下降。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大力发展高中教育。
--城镇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高中学生入学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高中生辍学率2005年下降至5%,以后逐年有所下降。全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64%,2010年达到80%以上。
4.努力发展特殊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已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达到或接近当地健全儿童水平,尚未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
5.全面推行素质教育。
--加强基础道德教育,建立四川省校风示范学校400所。
--中小学生体育达标率达到95%以上。
6.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0-18岁儿童家长接受科学的家教知识指导率达到80%以上。
--建立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教育示范社区100个。
7.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5%。
--小学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达到60%以上。初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达到60%左右,高中阶段教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达到15%。
(三)策略与措施。
1.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基础建设,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尽可能实现适度超前发展。依法治教,认真落实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保证做到《教育法》规定的3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2.加强师资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对现有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认真解决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问题,完善师范毕业生的定期服务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包括非师范)到边远贫困的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任教,采取定期轮换制度,并享受优惠政策。
3.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继续实施“贫困地区教育工程”。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
4.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推行新的评价制度。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奠定基础。不断探索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框架和标准,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在全省逐步推行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教材。
5.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体、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重视科普、劳动技能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
6.建立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幼儿园。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非正规教育形式。逐步满足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开发婴幼儿的智力,培养其健康的体制、良好的生活习惯与求知欲望。
7.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继续实施“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助学工程,解决阻碍女童入学的问题,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帮助失学、辍学的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
8.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享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享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不断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9.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进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地区、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需求。
10.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11.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学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12.条块结合,搞好社会教育。各有关部门要以教育引导儿童健康成长为己任,积极发挥各自的社会教育功能。加强儿童校外教育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为儿童教育服务,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13.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应为儿童健身提供所需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要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14.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在大、中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三、儿童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优化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提高儿童的生存质量。
(二)具体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改水受益率2005年达到95%,2010年达到97%。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农村学校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达到43%,2010年达到60%。农村学校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40%,2010年达到75%。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率2005年达到40%,2010年达到60%以上。
--城市建城区绿化覆盖率2005年达到32%,2010年达到35%以上;绿地率2005年达到28%,2010年达到30%以上。农村街村(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2005年达到15%,2010年达到30%以上。
--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大众媒体要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发展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8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1个儿童活动中心。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州)有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三)策略与措施。
1.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关注女童和所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2.在农村继续开展三位一体的“改水、改厕、健康教育”活动。在新建农舍的审批中,加强对卫生厕所建设的要求和指导。宣传推广圈养家禽家畜。加强改水改厕建设、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宣传《 水法》、《 环境保护法》,加强水源保护。
3.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环境意识教育。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大力植树种草,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村水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
4.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5.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的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各类信息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6.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7.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资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山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实施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8.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供养方式。
9.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21个,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10.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全省80%左右的县(市、区)建立起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其中儿童收养床位数达到2000张以上。加强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四、儿童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完善、落实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二)具体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辨护的权利。
--基层中级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三)策略与措施。
1.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 儿童权利公约》。
2.严厉打击杀害、伤害、强奸、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毒品犯罪。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做好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6.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7.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8.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9.教育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11.大众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任何资料。
12.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13.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组织与实施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本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每年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纲要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纲要所需经费,并对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工作,适当安排专项拨款。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
五、本纲要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本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纲要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纲要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构,确保纲要总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纲要的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儿童纲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儿童纲要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儿童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儿童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都要建立省级纲要和本地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纲要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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