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辽宁省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辽宁省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辽政发〔2001〕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引导、吸引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外资等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投资,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良性投入机制,省政府决定建立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和使用
“十五”期间,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中央核拨我省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以前年度“四亿”专项资金贷款回收部分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产品出口。其具体适用范围为:开发具有一定出口规模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的项目;增加国际市场份额的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生产工艺;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直接相关的出口产品认证、国外申请专利和国外商标注册等。
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式为:补助资金、贷款贴息和科技风险资金投资。
二、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使用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对外进出口经营权,具有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
2.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3.列入国家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
4.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加了出口创汇额;
5.有明确的市场开拓计划,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6.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7.银行贷款及相应的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二)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中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具体程序为:
1.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企业,按规定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同时报送申请资金的报告;省直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企业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1)省外经贸厅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
(4)对外签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合同;
(5)国外专利、商标注册证书;
(6)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7)出口产品国际市场份额有效证明;
(8)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各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初审。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和财政厅。
4.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申请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计划。
5.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按有关规定下达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
(三)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其具体申报程序为:
1.申请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应按规定直接向辽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申报投资项目。
2.申报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企业报送资料与申报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报送资料相同。
3.科创公司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及企业状况进行客观评估,并对拟投资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确定。
4.科创公司对确定的投资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与申请资金企业签定投资合同。
5.科创公司将确定的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风险投资申请,并提供投资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及银行帐户等。
6.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厅、科技厅共同制定的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省外经贸厅作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负责全过程监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将每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政府。省经贸委、财政厅负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中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审批、资金拨付、日常管理和监督。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中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投向、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项目的受理、审核、上报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并负责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提供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科创公司负责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日常管理,及时跟踪了解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外经贸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省财政厅、外经贸厅、经贸委、科技厅将不定期地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沈阳市、大连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扶持资金自行筹集,具体规定由两市自行制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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