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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1]30号
  • 【发布日期】2001-09-14
  • 【生效日期】2001-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妇女发展十五规划 和山西儿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妇女发展十五规划
和山西儿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晋政发〔2001〕3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妇女发展“十五”规划》和《山西儿童发展“十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山西妇女发展“十五”规划

前言



2001-2005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妇女发展作为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西妇女发展“九五”规划》(以下简称“九五”《规划》),明确提出了“九五”期间我省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和具体目标,并制定了具体措施和监测评估方案。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九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基本实现,为21世纪的妇女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九五”《规划》的实施,改善了我省妇女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加速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全面进步。
但是,由于我省地处内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妇女发展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全面提高妇女地位,谋求男女平等及实现全省妇女的进步与发展,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还需要做不懈的努力。
为此,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 目标要求,结合我省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山西妇女发展“十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五”《规划》)。“十五”《规划》以“九五”《规划》实施为基础,结合阶段性成果和长远目标,针对当前妇女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六个优先发展领域。
“十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目的是强化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总目标



到2005年山西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全省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提高女职工职业安全和卫生健康水平。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女性人口。
6、改善残疾妇女的经济状况,从业残疾人中的女性比例,城镇达到40%,农村达到30%。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的法规、政策与措施。将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列,人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并适当增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专项投资。
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提倡自主就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5、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提高用人单位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工种和岗位,建立企业女职工健康检查制度。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6、在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继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继续在农村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大力推进科技致富工程。继续在城镇开展“巾帼建功”活动,不断深化“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拓宽城乡妇女参与发展的领域。
7、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布局,加大科技扶贫、产业信息扶贫、项目扶贫力度,帮助、支持、鼓励、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开辟贫困妇女增收新领域,使她们享有更多的扶贫经济成果。
8、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的、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9、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培训活动。
10、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
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中要有一名以上女干部。省、市(地)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
3、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4、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策略措施。
1、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提高决策层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妇女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实现省、市(地)、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4、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5、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择优、竞争”的原则,保证女性不受歧视。
6、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并优先选拔。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7、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要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8、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9、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女性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10、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竞争、选举和民主管理,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要有较大提高。
11、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9%以上,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4%。残疾女童小学毛入学率达到90%。
2、高中教育阶段女性毛入学率,城镇达到80%左右,农村达到60%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15%以上。
3、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以上。
4、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5、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二)策略措施。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
2、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学、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缩小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差距。
3、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性别意识。
4、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构,发展具有女性就业优势的专业和科目,重点发展县(市、区)、乡(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在初中教育阶段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使女学生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5、扩大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入学比例。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化远程教育资源,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的女性人才,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6、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把扫除妇女文盲纳入科教兴省战略,继续开展“巾帼扫盲”行动,降低青壮年妇女文盲率。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城市要使90%的从业女性接受较高层次的岗位技能培训及继续教育,农村要使90%左右的妇女劳动力接受实用技术培训。到2005年,实现县、乡、村三级都有女农民技术人员,使终身教育与技术教育相结合,让更多的女性学到专业知识和实用技术。
8、对残疾女性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提高残疾女性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
9、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接受终身系统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到2005年基本实现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育龄妇女基本享有生殖保健服务。努力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2%。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降低生殖系统疾病发生率。
4、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到“十五”期末,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以内。
5、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6、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7、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1、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
2、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把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纳入卫生改革方案,确保对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经费的投入。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
3、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中孕产妇保健纳入流人地孕产妇保健管理范围。
4、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女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
5、建立健全各级妇幼卫生机构,加强农村三级卫生网的建设,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巩固和提高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加强妇幼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其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到2005年,使各级妇幼卫生人员产科急救知识及产科技术培训覆盖率达到90%。保障妇幼卫生人员的报酬,稳定妇幼卫生队伍。
6、提高农村妇女健康水平,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
7、完善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各级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出生缺陷、性病及艾滋病的监测报告制度。
8、加强产科建设,创造住院分娩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剖宫产率。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50%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9、以生殖健康教育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10、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倡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1、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2、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城市达到70%,农村达到40%,高危人群达到80%以上。
13、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4、以迎接北京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充分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群众开展健身活动创造条件。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从我省省情出发,制定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加大执法和法律监督力度,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扫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3、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司法保障工作,力争到2005年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院要建立妇女维权法庭或合议庭,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公正。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将信访案件尽可能解决在基层,结案率达到98%。
4、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培养广大妇女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观念,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5、严厉打击残害、拐卖、溺弃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
6、坚决惩治贩卖毒品的犯罪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毒、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对女吸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积极创建“无毒社区”,特别要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
7、逐年提高婚姻登记合格率,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8、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二)策略措施。
1、优化妇女进步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制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对妇女形象的贬损和污辱性描绘。
2、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3、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市妇女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
4、改善妇女居住的社区环境。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兴办社区服务网点,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业,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进程。到2005年,全省80%以上的街道各兴办一所社区服务中心(含家政服务所)。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5、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到2005年全省县级以上文明家庭户达到 45%以上。
6、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7、创造有利于妇女健康的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扩大森林覆盖率和绿化面积。努力实现“十五”期间,我省社会发展的生态、环境、绿化目标:森林覆盖率达到16%,城市建设绿化率达到25%,人均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
8、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率,发挥她们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组织妇女继续开展“三八”绿色工程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倡导绿色消费。
9、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
10、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要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到2005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1%。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7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0%,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
11、建立和完善妇女活动场所及设施。“十五”期间每个市(地)和达小康的县(市、区)都要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其他县(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进一步丰富广大妇女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
12、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组织与实施



一、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 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十五”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目标的实施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狠抓落实,讲究实效,扎扎实实为妇女儿童办实事。要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规划》的实施。同时还要加强对妇女领域的理论研究。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开展监测评估,是确保《规划》目标全面实现的主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求,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监测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逐步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现状,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二、建立省级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本《规划》设立分性别统计指标,要纳入各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测、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山西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地)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2-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5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省级监测评估领导组,负责审批《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五、省监测评估领导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本《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案,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提交全省妇女状况的统计监测报告;并指导各地做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并指导各地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山西儿童发展“十五”规划

前言



从新世纪开始,我省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作支撑。因此,从儿童早期着手,造就适应新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作为我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历史赋予各级政府的重托和责任。
“九五”期间,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到2000年底,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别由1995年的30.95‰、35.35‰下降到19.91‰、23.26‰,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53.04/10万;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与1990年相比,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由89.2%上升到99.74%,小学五年完成率由78.58%上升到1999年的98.75%,素质教育、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改水改厕等均有较大发展。
但是,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我省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全省经济增长相对缓慢,直接影响儿童事业的发展;出生缺陷发生率高居全国首位,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降低难度很大;改水改厕工作相对落后;贫困尚未消除,仍有一定数量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中;社区儿童活动场所严重缺乏;文化市场中对儿童的负面影响亟待消除;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仍是我省面临的重要任务。
《山西儿童发展“十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根据我省儿童发展的实际,以全面提高儿童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 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
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十五”期间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规划》的发布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卫生保健,改善生存环境,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加强基础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
--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60/万以下。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2%。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50%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在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山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20%。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50%以上。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0%。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常规免疫四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85%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降低10%。
--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70%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0%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50%以上。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85%。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工作。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蔓延和增长。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在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加强基层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
3、继续实施“削峰”工程,加强婚前保健、孕期筛查及管理和产前诊断,努力降低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继续开展“爱婴行动”,提高产后服务质量。
4、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
5、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城市及有条件的农村在疫苗接种时,必须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
6、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Z缺乏的干预工作。提倡中小学生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7、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8、因地制宜发展合作医疗以及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9、重视儿童体育,培养儿童体育锻炼习惯。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或建立儿童心理咨询、矫正服务机构。
10、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关性病、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进一步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3-6岁幼儿人园率达60%以上,其中城市及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达85%以上。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建立省级示范幼儿园200所,农村乡镇幼儿园达到合格标准。
2、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5%,辍学率保持在1%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9%以上。
--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7%以上,辍学率降低到2%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4%以上。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0%,农村达到60%左右。
4、发展特殊教育。
--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0%。
--提高高中阶段残疾儿童入学率,有条件的学校可开设残疾儿童大专班。
--改善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提高特殊学校办学质量。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设施建设。
--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85%和 95%,初中教师学历达
本科和小学教师学历达专科的比例分别占30%。
--中小学校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95%。
--中小学教育设施合格率有较大提高,城市中小学校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中小学校达到省定的办学规范化要求。
6、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80%幼儿园、50%的中小学建立家长学校。
-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二)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证教育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完善教育投入机制,逐年增加教育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做好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特别是贫困地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师德建设,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
3、重视农村和薄弱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师范毕业生的定期服务。各级师范在招生、就业方面对贫困山区给予倾斜。鼓励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学校的教师以各种方式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骨干教师到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兼职。
4、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改革招生制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完善教育质量监控评价体系。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办学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
5、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6、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逐步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7、树立男女平等观念,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使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
8、发展学前教育,开发0-3岁儿童早期智能,多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办好各级各类幼儿园。
9、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伤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 儿童权利公约》。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教唆、引诱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
4、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5、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察、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6、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7、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大众传媒、儿童工作者、家长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法律知识和儿童自我保护知识教育,增强儿童的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保障儿童的人格尊严。
8、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50%。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77%。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51%。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40%。
--森林覆盖率达到16%,城市建设绿化率达25%,人均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20%以上。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发展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每个市(地)及90%以上的县(市、区)至少要有1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将儿童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地区经济建设发展规划中,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图书馆开辟儿童阅览室,或兴建儿童图书馆。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使70%以上的流浪儿童得到救助和保护。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每个地级市要建立一所儿童福利院,每个县级市及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一所包括儿童部门在内的综合性福利机构。
(二)策略与措施。
1、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
2、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普及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3、各类媒体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传媒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净化学校周边环境。中小学要建立门卫和保安制度。
4、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的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优惠的原则,参与社会性儿童公益活动。
5、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6、多方筹集资金,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人城镇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向儿童优惠或免费开放。
7、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儿童和弃婴的生活费标准,要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有条件的市地要高于保障线的30%,提高他们的生活标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儿童和弃婴的救济制度。
8、要在流浪儿童相对集中的城市,依托收容遣送站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9、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提高康复服务技术和水平。

组织与实施



一、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四、各级政府要保证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

五、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并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

监测与评估


一、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施。

二、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

三、坚持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原则,通过搜集和整理反映儿童规划执行情况的数据资料,分析儿童发展现状和趋势,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四、山西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山西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重点指标,收集监测资料,开展必要的统计调查活动;逐步建立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山西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儿童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儿童规划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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