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1〕6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建立健全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与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当前,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领导要从讲政治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全面落实。要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给政府领导当好参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都要把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要配备专职人员主抓这项工作。
二、制定合理的保障标准,确保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
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直接关系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各地要本着既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根据我区的实际,地级市的保障标准每月应不低于150元,县或县级市要在每月110元以上。各地要结合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现行的保障标准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对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切实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起到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
三、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尽可能纳入保障范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各地要按照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分阶段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近两年应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城市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瞻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企业改组改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给予保障。对其它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非农业人口,一时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要采取粮油帮困措施或临时救济办法予以解决。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中央、自治区和地市直属企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是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这一方面体现了社会救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另一方面实行属地化管理也有利于实际的操作。各地从2002年1月1日起,要将中央、自治区和地市直属企业与本地企业一并纳入当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管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预算安排。自治区根据各地财政的实际困难,将给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困难企业补助适当的保障资金,并把补助资金拨给企业所在地政府管理发放。地市困难企业的补助办法,由地市自行制定。
五、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搞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
落实保障资金是健全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各地政府要按照年度计划,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好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要重点搞好“五定”,即:定好对象,定好标准,定好筹资总额,定好市、区、县资金承担比例,定期足额拨付。民政部门在年终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保障资金主要由市、区、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要。
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保障资金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的原则,张榜公布本辖区内保障对象的名单、家庭收入、保障标准、补差金额、发放时间、享受优惠待遇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贪污、挪用、挤占、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等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七、倡导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各地要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应制定特殊优惠政策给予必要的扶持。各地要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帮助保障对象摆脱困境。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抓好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程,防止把失业、下岗职工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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