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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1]30号
  • 【发布日期】2001-09-26
  • 【生效日期】2001-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1〕30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审计厅 二00一年九月八日)

近年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行政事业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财务管理,不断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过审计也发现一些问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经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不力,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预算执行不严,不按预算拨款,滞留和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隐瞒截留预算外收入,不缴财政专户管理,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违规开设银行帐户,资金帐外管理,私设帐外帐、“小金库”;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资产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特别是一些二、三级单位财务管理出,甚至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隐患。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增强财经法制观念,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确保各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要在遵守各项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秩序方面作全省的表率。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财务会计职责,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经常过问财务工作,定期听取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 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财政专项资金,不得以各种方式拖欠不拨,长期滞留财政专项资金,更不得给非项目单位拨款。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尤其是救灾、扶贫、救济、抚恤、捐赠、教育、支农、社保等重点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购建职工住宅、办公楼、宾馆、酒店、购买小汽车,发放奖金、补贴和福利等消费性支出的,要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预算外资金必须由各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帐外设帐或者公款私存。严禁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支出,要编制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拨付,并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预算外出,必须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购买专控商品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按照有关控购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支出的规定用途,严禁挪用。

四、全面检查清理银行帐户
除基本存款帐户外,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得再开设银行帐户;按国家规定必须开设银行帐户,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开设、管理和使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要求,抓紧对本单位的银行帐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凡不符合规定开设的银行帐户要立即停止使用,一律取消,需要保留的银行帐户要严格控制和规范。检查清理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完成。今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开设银行帐户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取缔一切形式的“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和资金帐外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的规定,所有未纳入帐内和财务决算。今后,对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全面清理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及时登记、核算,严禁帐外管理。对固定资产长期不清、帐外管理的,在清理核实后,要及时计入固定资产帐,并调整有关帐目,纳入帐内管理;难以核实查清的,要报财政部门统一研究处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准确。对乱拉资金购建的职工住宅,要按照现行的房改政策办理。同时,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终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七、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奖金、补贴和福利的发放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各项福利支出必须有合理的资金渠道,福利费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不得超支。严禁以各种名义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福利支出。

八、切实加强对办理临时性工作事项的财务管理
为完成某一阶段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任务,需要通过财政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要纳入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统一由其财务机构管理,单独建帐、核算。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核批准程序,从严控制支出,不得改变资金专项用途、扩大开支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严禁以各种名义发放奖金、补贴和福利以及用于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支出。临时事项结束后,要及时进行结算清理,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和决算报表,资金结余的,要上缴财政,费用超支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拨款解决。严禁转移资金,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骗取财政拨款。

九、积极清理财务历史遗留问题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财务遗留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由于机构合并或分立、重大政策调整和主要负责人变动等原因,没有及时进行清理核实的财务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对长期滞留的财政专项资金要认真核实清楚拨付单位、项目和金额,报财政部门审核,需要继续拨付的,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下拨,不需要继续拨付或难以确定拨付单位和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收回或会同主管部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重新立项安排;对长期挤占挪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在认真清理后,依法追还,不能追还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财政部门统一研究处理;对长期挂帐的应收款项,要积极清理,能收回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收回,由于人为因素,确实难以收回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分清责任,予以追究,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程序办理。

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特别是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每年要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落实所属单位要按照《 预算法》、《 会计法》和财务会议制度的规定,定期报送会计报表和相关会计资料。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和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会计岗位职责必须明确,职务必须独立,会计、出纳必须分离,印章和支票等必须分设分管;重大财务事项要集体决策,并有严密的审核、批准和执行程序。
要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核算各项经济业务,不得以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调整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严禁造假帐、造假报表,向财政等有关部门隐瞒资金、收入和利润等。

十一、加强财政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积极开展以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在今后的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中,逐步加大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覆盖面和审计力度。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同时,要加大对财经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对相关责任人,按照《 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给予通报、罚款或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 会计法》的会计人员,还要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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