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关于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关于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无线通信业发展迅速。到目前为止,我市具有接收发射电磁波功能的无线通信设备近300万台(站),约是十年前的30倍。同时,各类产生电磁辐射的工、科、医设备也大量增加。为加大对无线通信业的管理力度,现就切实加强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及使用无线电专网设备较多的局(或局级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区、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各区、县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主任由区县政府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各局(或局级单位)由一名负责人兼任主任,成员由办公室、保卫、通信等部门负责人兼任。区、县、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局的领导下,按照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本辖区、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区、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在区、县公安分局内。局(或局级单位)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办事部门。 办公室必须指定两名以上(其中科以上干部1人)人员按照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有关我市区、县、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兼职承办本地区、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配备专业人员。无线电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开展这项工作。各级领导要经常检查指导,帮助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注意保持无线电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时,调整后要及时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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