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的优惠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的优惠办法
(1992年10月24日宁政发〔1992〕104号)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的要求,加强技术和人才引进工作,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鼓励区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其当年所得的技术性收入不超过四十万元时,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对向区内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的三至五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
三、对帮助区内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给费用外,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5-10%,奖励直接帮助进行技术改造的人员。
四、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区内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技术入股方先提取利润10%,再按股分成。从第四年起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
五、以技术入股形式开发出口产品,在产品投产后三年内,技术入股方从该产品出口留成外汇中先提取10-15%,再按股分成。以其它方式转让技术开发的出口产品,技术转让方可在产品投产后三年内,分得该产品出口留成外汇10-15%。
六、向区内企业扩散名、特、优产品和出口产品,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对扩散方除按合同优惠分成外,企业可从投产后第二年新增利润中提取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技术承包单位或个人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项目投产当年或第二年税后留利的10-20%获得奖励。对长期亏损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或经营承包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扭亏为盈,除按承包合同取得报酬外,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从企业三年平均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承包者一次性奖励。
八、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所需资金,银行应优先安排贷款。对于引进高新技术,财政和银行应当尽力安排部分贴息和低息贷款。
九、引进先进技术开发的新产品,经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十、企业由于引进新技术、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年新增利润10%以上,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可从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5%奖励厂长、经理和有贡献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十一、促进技术商品交易和中介人,可以取得合理的报酬。
向区内企业引荐先进技术和提供各类有价值的技术信息,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由双方协商。
十二、鼓励企业引进各类急需的科技人才。用人单位满编的可以超编。引进人员来去自由,服务时间可长可短。引进人员待遇从优。凡有特殊贡献者,另发专项奖金;符合重奖条件者给予重奖。
十三、愿调来我区工作,而原单位不同意调出的,可以辞职来我区工作,承认其原身份、工资级别、职称、工龄连续计算。愿将户口迁入我区的,签订服务合同三年以上者,可解决其非城镇户口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岁子女的城镇户口。随迁家属、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部门优先安排就业,需就学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上学。
十四、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奖励,均免征奖金税。
十五、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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